中小版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小版分红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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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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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是否可以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如果合伙企业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列出的公司的股份,它将获得股息

仅适用于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列出的公司股票的个人,适用于股息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上市公司的股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第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区别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

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财税[2012] 85号文》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持股期限在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全额支付。股息收入将计入税款收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持股一年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25%收入金额。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股息税的税率为20%。前述的差别征收方法简单地分为三个时期:(一)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2)持股1个月至1年的,其税负为10%; (3)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换句话说,个人投资者持有股份的时间越长,税收负担就越小。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上市公司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如果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则股息所得的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期限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则全部股息股利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期限为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以上所得统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2.上市公司派息时,上市公司不对个人股份在一年(含一年)内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持股应纳税额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计算,证券登记处和其他股票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和转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下个月的五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上市公司。在纳税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付款。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的“股息分红”区别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其他相关经营事项个人所得税分割政策”(财务税[2012]85号)。

IV。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的股息的差别个人所得税政策,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他有关经营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利,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财税[2014] 48号)。

五。此通知将于2015年9月8日生效。

上市公司派息。股份登记日为2015年9月8日之后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股利分配。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于合伙企业吗

新的第三板上市公司A公司有三个股东A,B,C,A和B是自然人股东C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是E和F)公司A支付股息。)101号文的税额是否有所不同?

根据法规分配的股息不计入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这是透明的法人渗透率计算。通过这种方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受《财税(2015)101号文》的约束。这是否正确?

了解第三只眼:

(1)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适用于个人,不仅适用于公开上市公司,而且还适用于新三板的所谓上市公司;

(2)在上述问题上,新三届董事会的个人股东自然可以享受差别化的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函[2001] 84号规定:

2.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中的外国投资的利息,股息和红利的返还征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向外国投资汇出的利息,股息和股息不计入企业收入。取而代之的是,它们应被用作个人投资者从利息,股息和股息中获得的收入。“股息”收入,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应纳税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利息或股利或股利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应按照“通知”所附第五条的精神确定。 “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们认识到渗透合伙企业的水平并直接对股息计税,是否有必要组建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权)并享受差异化政策?也就是说,这是适用于个人的个人税收计算政策,这有区别吗?

(3)从主题税计算的角度来看,它是通用的。但小编这样认为,基于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持有,通常是由股息支付时代的上市公司预扣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然后针对诸如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根据现行政策,该公司的股票有权享受不同的优惠税率。它不是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合伙企业吗(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现在很广,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基金法》的定义)?

编辑认为,在没有任何法规之前,合伙企业本身所享有的股息税是一种计算税的方法,并且不包含在5%-35%的单个家庭的计算系统中。它本身就是拆分的报价。同时,对于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不能代扣代缴。是否按差异税率重新分配税款?这仍然很困难,因此我认为根据合伙企业主体的分布来计算个人股东股利的个人所得税仍然是适当的。这并不是对放弃合伙企业并对个人适用差别税率的判断的直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