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对于您的个人所得税支付问题,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据说年底不能使用年收入来计算个人收入。它是根据月收入计算和支付的。对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第二年的次年清算。
2.通常,个人所得税是按月申报和缴纳的,征收的计算方法是:
纳税=整个月的应税收入*税率快速计算扣除的整个月的应税收入=(应付薪水-四金)-3500实际工资=应付薪水-四金-税金减免标准:自2008年3月起,个人所得税按2000元/月的征收标准计算;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月。
3.根据国家规定,如果年收入超过12万元,则必须在第二年年初填写汇总表,即前一年的总收入和个人收入纳税将以摘要形式报告,但通常每月支付个人所得税。这是前一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摘要。如果支付的金额很少,通常会偿还。
-来自[百度知道-游乐美团队的财务专家关火星]为您解答,如果您满意,请采纳!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有六个重点:
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宣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开始实施。
3.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规定》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的三项税收法律法规已共同制定。在中国存在。
4.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宣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同时,废除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统一的方式,标志着中国三大税法法规并存的终结。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修正案。
6.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其生效在2006年1月1日。在本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焦点是工资和工资收入项目的扣除,从原来的800元减少到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