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规定,获奖者应计算获奖产品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守法律。
2.相关规定
1.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对象是个人获得的应税收入。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果收入是确定的,则应根据所获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凭证或者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获奖产品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中属于“附带收入”。意外收入是指个人中奖,中奖,中奖和其他偶然收入。个人参加企业有价销售活动所赠礼品的收入,应按照“附带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有税款均由颁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3.意外收入的应税金额=每个收入的金额* 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差旅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No。 11):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优秀营销人员的旅游活动,并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证券等),应根据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收入,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务”,其他人员享受的报酬应视为当期劳务收入。“报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