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没有个人所得税-注会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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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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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cpa教材税法p267例5-1是做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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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哪些情形不交税

资本盈余转入资本的税收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红股分配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增加资本,而不是用于增加资本。股利和股利是自然分配的,个人获得的转换资本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因增值而增发个人股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郭水汉[ 1998]第289号):[1997] 198号文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获得的这种转换资本存量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与个人收入分配不符的个人资本收益,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国的股份制企业包括两种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外,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诸如拨款转移,外币资本转换差额,其他资本公积金转为资本时,对“利息,股利,股利”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盈余转换为资本,并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公司的股份溢价(票)如果产品转换为股本,则该产品将不被视为投资者企业的股息或股息收入,并且该投资者企业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税基。 ”根据此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由股本溢价(投票)对于股本的转换,投资企业不被视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因此,双方都没有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和扣缴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将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盈余转换为股本,则该收入未在税收中确认时,自然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它不能增加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

(2)四种无法转换为资本的资本公积,如果转换为资本,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递延费用,投资资产,库存等,历史成本是税金计算的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购买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除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外,企业在持有资产过程中可确认资产的增值或减值。除损益外,资产的税基无法调整。 “可以看出,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加值为“未实现收益”,但由于会计计量需要而暂时计入资本公积,未确认损益。它不会增加税基,增值部分只能在资产处置时,即在实际实现收益时才能确认。

以下四种情况是持有期间企业各种资产增值产生的资本盈余。资产处置前,“资本公积”属于无法使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法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资产处置时只能结转损益,不能转让资本。企业违反规定转移资本的,可以认为是企业“处置”了资产的“增值部分”,需要确认损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类,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所有者权益中除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则所有者权益除净额外的其他变动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当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投资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当按照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可以看出,资本公积金不能转换为资本,只能转换为资本金。处置时,将其转入投资收益,并计入股权转让收益中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资产负债表日期的公允价值差异大于其账面价值的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会计问题的咨询函》(会计部函[2008] 50号)的答复规定:“因可动用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待售金融资产减少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造成的价值损失和汇兑差额,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上述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其他资本公积;暂时不能用于股份转换;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以及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不能用于利润分配。 “规定,该资本公积金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产品)。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之前,这部分差额不得暂时用于增资。

第三类,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按公允价值模型计量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且由于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资本公积更大。 。

根据《商业企业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资本公积应转入当期损益,不能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首都。

第四,资本储备是由于金融资产重新分类的差异而产生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在处置时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在当期增加。金融资产处置前的资本。

(3)如果收入和利润的应计部分不正确地包括在“资本准备金”中,则应在转换之前将其视为会计错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弥补公司所得税。

当公司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彩蛋砸到你了吗

国税发〔2010〕54号明确规定,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资本公积金中转出资本的征税应予以支付:“加强企业管理,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如果将盈余公积金和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换为注册资本和股本,则应当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的项目以及现行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规定,股权收购交易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可能涉及双重征税,“一个或多个个人投资收购方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了被收购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公司原账面金额累计的盈余,例如“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尚未转换为股本,而是通过股权交易进行转换。当时,它已包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并履行了所得税责任。股权收购后,公司将原账面余额累计的盈余转给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以增加股本。处理以下情况:

(1)如果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收购股权,则该公司的原始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而新股东的盈余收购积累以增加股本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收购股权,则购股权价格与原始股本之间的差额已计入公司原始盈余的股票交易价格中积累,新股东获得盈余积累并增加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购买价格与原始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不计入股票交易价格,新股东累计盈余中的一部分,折算为股本时,应当以“利息,股利,股利”为基础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然后增加股本的新股东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即,首先增加应​​纳税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增加免税盈余积累部分。”

财税[2015] 116号进一步阐明了资本税转换的税项,文件规定“获得增加股本的个人股东,应按该税项的20%税率征收个人税。 “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收入。 ”

(1)个人股东的增加股本(不包括资本公积转增为以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股本),适用税项为“利息,股息,股息收入”,税率为20%。

(2)“通过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如果转换为资本,则无需征税。

(3)在个人(在这里,一个或多个自然人)获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的前提下,新股东将在股权收购后增加股本,该股本将被处理。在两种情况下:

第一种:以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收购:新股东获得的盈余积累(请注意此处的盈余积累包括盈余储备,未分配利润等)被转换为权益,不再征收税款;

第二种: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收购:股票收购价格中剩余的盈余部分,将在收购后转换为股本,不再缴税;不包括在股权购买价格中的部分,则需要补税;资本转移的顺序是先增加应税盈余积累,然后再增加非应税盈余积累。

案例:李和王共同投资收购了一家北京贸易公司,李出资300万并获得了75%的股权,王出资100万并获得了25%的股权注册股本为3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的累计盈余为150万元,净资产为450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的第二个月,贸易公司利用盈余公积90万元增加股本。(为便于理解,案件已简化,不考虑其他税收)

在这种情况下,Li和Wang的总购买价比贸易公司的净资产450万元低了400万元;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第二起案件。400万元减去300万元股本的差额为100万元,低于原累计盈余150万元,也就是说,累计盈余50万元不包括在购买价格中。因此,在收购完成后,当盈余累积900,000股并增加股本时,首先应纳税的500,000累积盈余金额被转移,这被视为已分配利润。“股利,股利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应交7.5万元,王应交2.5万元;则增加累计盈余40万元,因为这部分已计入权益交易价格不收税。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易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的上市公司或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则买方的个人所得税支付额和方式李和王将完全不同。

其次,对上市公司和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或企业的转换资本(不包括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实行差异化分红政策。 ”

现行的上市公司股利分红政策参照财税2015年第101号文件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个人,持有如果股份期限超过一年,则股息股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持股的1个月(含1个月)内,则全部股利分红收益该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20%税率。 ”

在此,《财税2015年第101号文件》所指的“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份”,《财税2101号文件》的规定是:“在发行和转让市场上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获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获得的股份;

(3)通过司法扣除获得的股票;

(4)由于合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而获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获得的股票;

(6)通过行使认股权证获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获得已发行的股份,配股,股利和公积金以增加资本;

(9)从代理机构股份转让系统转移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的控股股票;

(十)上市公司的合并,合并后的公司股份转换后的个人持有的合并后的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的拆分,即拆分后的公司股份转换后的单个公司的股份;

(12)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其他股票。”

财税2015年第101号文件还规定了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的股息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公司的股息的国家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了这个通知法规得到执行。其他有关业务事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全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执行。”

可以看出,对于持有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

(1)持股期超过1年的自然人股东从股本转换中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暂时减少50%,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间在1个月(含1个月)内的,转换后的收入应全额征税;上述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请注意,此处不包括由初始投资形成的原始股东。因为这不在财税2012年第85号文件“上市公司的公开发行和转让的股票”的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

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情况下,如果一家北京贸易公司是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并且购买方李和王在一年后重新注资收购完成,您可以享受2015年第101号财税文件的免税政策,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未在新三板上市且未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的付款期限为5年

财税2015年第116号文件规定,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转移资本时,个人股东可以分期享受长达5年的税收优惠。该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从一开始,当全国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将未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移给个人股东以增加其股本时,如果个人股东确实难以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缴纳分期付款税款。该计划将在5个日历年(含)以内分期付款,并将相关材料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该文件重申,对于个人获得转换资本,适用的税项应按照“相同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的规定,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还规定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判断条件。 “本通知所指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中国审计,收集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其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产值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了116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给个人股东,并符合财税[2015] 11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未上市的非上市企业和其他未上市企业增加股本应及时预扣个人所得税。如果获得股权奖励的公司技术人员和参与公司股本转换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当自行制定纳税计划。 ”如果在此期间有必要更改原本的分期付款缴税计划,则应重新制定分期付款缴税计划,企业应将“个人所得税分期付款申请表”重新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个人股东(未在新三板上市且未在新三板上市)可以在从资本转换中获得收益时分期纳税,税务机关将分期付款计划的权利已全额支付给纳税人,纳税人将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确定具体的分期付款和每期付款的税款。在特定的分期付款中,纳税人可以在获得转换后的股本之日起5个日历年内分期确定纳税金额。

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情况下,如果一家北京贸易公司属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那么,购买者李和王确实很难付款转移资本时征税(在这里,该文档未指定真正困难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来判断和记录。),他可以分期享受最多5年的纳税,每个时期的具体纳税金额为李和王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