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职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和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支票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根据第123号文件的精神,税务机关要求您公司的会计收账是正确的。
根据第149号文件的精神,您的公司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收取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该律师事务所向员工(包括律师,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个人所得税是对“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的。七,律师以自己的名义聘用其他工作人员所支付的报酬,应由律师代扣,并按照“劳务报酬”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可以代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税款缴纳到国库中。
合伙人缴纳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以下简称“ (根据149号通知),律师的身份有所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和方法也不同。分别讨论如下:
1.合伙律师
根据第149号通知:“自2000年起,不再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应将资本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按照相关规定与生产,个人所得税是对“营业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的。具体说来,每个合伙人分配的收入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作为基础,根据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为集。
实际上,由于帐目的健全性和损益核算条件的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用了不同的收取方式,这也对律师个人收入的收取产生较大影响税。现在简要介绍如下:
①检查和收集帐户的方式。
对于拥有健全财务制度,能够正确执行财务会计和会计工作,忠实反映营业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它采用“检查和收取”的方法来实际收取法律的个人所得税公司的投资者。“账目审计收款”是国家鼓励的一种征税方法。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规范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审计征管将成为最重要的税收征管方法。在这种收集方法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或应税收入是指每个会计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总收入的余额,该余额是通过会计方法收集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可扣税额)。每个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商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②批准的收集方法
对于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用了批准收取的方法。核定收款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核定收款率”方法,即直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总收入乘以收款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被北京,广州等省采用。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研究所的总收入×投资比例(或商定比例)×征收率。
的另一种方式是“批准的应税收入率”。这种收集方法是将律师事务所的总收入乘以一定的应税收入率,计算应税收入,然后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25%。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整个机构的总收入×出资比例(或商定比例)×应税收入)费率-国家定义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因此各省的法规有所不同。相对而言,由于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因此被更多地采用。现在我们以北京为例进行总结。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水阁〔2005〕69号),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为:确定适用的税率后,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根据投资者同意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应当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分配税款,并分别申报和缴纳。
2.聘请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向聘请的律师支付固定薪水,聘请的律师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资律师。薪金律师按时从律师事务所获得固定工资,此外,没有佣金收入。根据149号文,对薪资律师的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如上所述,W律师事务所的D律师每月应缴纳的税费为(6000-1600)×15%-125 = 535元。
第二类是佣金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佣金律师每月营业收入的固定百分比。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强加给委托律师有两个案件要承担处理案件的费用:一个案件是公司不承担律师处理案件的费用(例如运输,数据,通讯和雇用人员)。对“薪and收入”项目征收个人税。律师从其收入份额中扣除处理案件的费用的标准由省税务局确定,通常是该月收入的30%。个人费用在机构内部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人税时将扣除不超过案件处理费用的30%,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应直接从收入中征收。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的工资中所得,当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收取全部收入(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扣除案件处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直接适用,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款。
例如,W律师事务所的G律师应每月缴纳5000×15%-125 = 625元的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应根据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生产和经营总收入的余额减去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作为应税收入。应在五个级别上逐步超重。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各区县(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和直辖市的单位:
现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结合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1.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局和直属市局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人《关于加强民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审计和收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符合审计收支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审计。征收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全行业税收评估方法。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施了全行业税收评估方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之前进行自我纠正,并在2003年2月底之前向城市报告修正情况。局。
2.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由律师出资的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将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应被用作投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包括律师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收入,个人所得税是对“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的。
3.依照《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向律师事务所出资的律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根据《税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但须经地区和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实施经批准的应税所得率,以及城市的应税收入税率设定为25%,应付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总收入×应税收入率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总收入是指整个律师事务所的营业额,包括各种收取的名义佣金,酬金,补贴和从当事方收取的其他收入。不能确定总收入的,应当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首先根据合伙人协议中每个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或相关分配比例确定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适用税率。
IV。对于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核实律师事务所支付给职工律师的收入,并对个人征收“薪金和工资”征税项目。收入”所得税。
五,全资及合伙企业等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豫地税发〔2001〕65号第四条“提供不符合审计收支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并采用批准的固定费率收缴方法,暂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6%”。停止执行。
7.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1月11日
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和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审计工作征集工作的通知
省,直辖市,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个地区都在整个律师事务所的行业中实施了核实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的方法,并且批准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和加强帐户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们在此通知您如下:
1.任何地区都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全行业征税方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的规定,对符合审计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审计,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已对律师事务所实施了行业范围内认可的税收措施的地区,必须在年底之前进行自我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之前将其更正报告给总署。
3.对于不能按照《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计和收取的律师事务所,经地级市税务局批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的规定发行。《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确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所有地区都应根据雇员人数和业务规模来核实营业额,并根据当地行业的盈利能力确定大学的应税收入率。事务所应监督会计制度的建立,并在符合税收审计条件后,应尽快转向税收审计。
第四,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所得税馆藏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支出由律师事务所偿还的,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再扣除其收入的30%。限额内处理案件的费用。
五,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