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的原始价值为: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最初购买的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加上超出标准面积和财务部门为原始购买的公共住房支付的实际价格(要么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的相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人民政府。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的。
5.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拆迁评估”(房屋建设[2003] 234号)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原始值为:
(1)如果房屋拆迁并在获得货币补偿后获得房屋,则为房屋的实际房价和相关税金;
(2)如果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换方式,则被置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支付的价格和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被拆迁人获得房屋调换并获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房屋调换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有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交换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货币,则交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外加付款额。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款。
(2)房屋转让期间所缴纳的税款是:纳税人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种。
(3)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指定比例内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饰费不得再次扣除。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纳税人的实际手续费,公证费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书予以扣除。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第一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9条: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5条:第5条:适用于财产转让收入的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比20;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财产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财产转让收入余额为应税所得。
第二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个人收入”第6条第1款第5项所指的财产的原始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指:1)有价证券,购买价格和购买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房屋,建筑物的成本或购买价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用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的购价,运输,安装及其他相关费用; (5)其他性质参考上述方法确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财产的原值。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第五项所述的合理费用,是指出售物业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三个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关于个人住房销售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No。 278)规定: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收入应符合“转移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售房屋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三种情况下计算和征收的:一种是出售房屋而不是购买的公有房屋的个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第二,个人对于出售购买的公共住房,应税收入是个人购买的购买的公共住房的价格,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可负担住房价格,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房的原始付款,并支付给财务或原始财产单位税法规定的收入和扣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购置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国家和县(县)(含)级人民政府城市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共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根据县(含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第三,筹资合作社房屋建设,安置工程用房,经济适用房和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拆迁安置房。,根据购买的公共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对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交易价格用作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收税机构有权依法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其转让收入,但必须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价格。各种税收类型是一致的。其次,纳税人在从住房收入转移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核实购买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允许扣除原值。转让收入和房屋转让过程对房屋的影响已付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第三,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而准确的房屋原价证明,并且不能正确计算房屋的原价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款和管理法,实行核定税收,即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实应交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由省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方市税务局根据所在地,地理位置,建设时间,房屋类型,平均房价等因素确定。转移收入在1%-3%的范围内确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额扣除税项是根据财产的原始价值和扣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国税发〔2006〕108号):1.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关于房屋转让收入,实际交易价格用于转移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收税机构有权依法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其转让收入,但必须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价格。各种税收类型是一致的。
2.纳税人在通过住房收入转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连同原始购房合同,发票和其他有效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允许扣除从转让收入中得出的房屋原始价值,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相关的合理费用。
(1)房子的原始价值是:
(2)如果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则被置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支付的价格及相关税费;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