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您需要在上述情况下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补贴收入不能在税前扣除。
如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则必须缴税,
建议提供相应的发票以使用费用报销单。至于费用,单位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个人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根据2011年9月1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现行的“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为3500元。因此,派往国外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可抵扣标准为3500 + 1300= 4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取得的外国个人实施有关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1条第1款:补贴,食品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首次获得上述补贴的次月或者该补贴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下个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有效的税收证明书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确认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