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进行股改之前,没有限制股上市。
股改后,大量低价受限制的股票上市。为了维持股票市场的稳定,促进发展,增加税收,即不再对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使用实际转让收入和注入的目标限制性股票成本的原值。在证券结算系统中减去原始成本扣除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将采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要预扣的税额。合理的税费是指在转让限制性股份期间发生的税款,佣金,转让费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税费。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是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的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率计算。 20%。
《个人所得税法》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利润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利,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数据
税收项目
1.国内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财产转让收入”,从个人转让限制性股份获得的所得,应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仅以股息形式获得且不属于雇员的个人雇员的量化资产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以股份形式取得的职工取得的个人定量资产,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份时,应当根据转让所得,扣除个人购入股份时支付的实际费用和合理的转让费用,从转让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收入”项目。
4.个人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方式购买债权后,通过有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获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
(4)如果个人由于协议转让,司法扣除等原因转移了未排除的限制性销售股票,则费用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司法扣除价格进行核实,并且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按照财税[2009] 16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个人依法转让因继承或者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财税[2009] 167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是根据前受限制股票的持有人购买股票时的实际成本和税金计算的。
(五)如果完成证券机构技术和系统的准备后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则从股票上市的第一天到解除禁止日期,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立足。在减持比例调整了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对于其他股利分配(例如现金股利,供股等),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
(六)如果个人限制性股票中某些限制性股票成本的原始价值不清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所有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使用实际转移收入的15%%作为限制性股票成本和合理税费的原始价值。
第四,馆藏管理
(1)如果纳税人发生在第2条第(1),(2),(3)和(4)款中,则应按照财税[2009]的规定收取个人所得税。 167文件证券机构扣缴,纳税人自我申报清算,证券机构扣缴方式合并收取。
本通知中提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和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按照证券账户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纳税人不同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可以持有相关的完整真实的证明文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声明,处理清算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退税(补偿)程序将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处理。
(2)如果纳税人是在第2条第(5),(6),(7)和(8)款的情况下发生的,则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税收。纳税人转让限售股份后,应当在下个月的7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限售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自行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应当签发纳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将其和《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的复印件交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限制股份转让的程序。纳税人未提供纳税凭证和《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副本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一次处理与税务有关的事项,不再执行财税[2009] 167号关于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清算的规定。对于第二条第六款,如果国家有权要求执行,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协助实施,并向有关税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个人持有在完成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后所形成的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价值明细,以及会计公司或税务公司根据数据发布的保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为依据,核定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的税费。
六。如果证券机构需要扣留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的收入以预缴税款,则客户应在客户的资金账户中保留足够的资金,以供证券机构代扣税款并执行依法纳税。证券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如果纳税人的资金帐户中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证券机构应立即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向纳税人提供有关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