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减去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收款建议问:房地产转让的收入范围是什么?答: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股权所取得的收入。问:如何计算从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答:财产转让所得是应纳税所得,所转让财产的所得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十。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的转让收入-财产的原始价值-合理的成本。应税金额2应税收入x20%。例如,一个吴市民卖出了一套房屋,原价5万元,收入10万元;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及费用8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应税所得〜10-5一。.8〜4.2(万元),应交税金为1.4万元x 20%,两个为8400元。确定该房产原值的方法是:1.购买时按照规定支付的证券,购买价格和有关费用; 2.建筑物,购进价款的建设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每月。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的购置价,运输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其他财产,指确定上述方法。
(1)房屋的原始价值为: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最初购买的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加上超出标准面积和财务部门为原始购买的公共住房支付的实际价格(要么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的相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人民政府。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的。
5.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拆迁评估”(房屋建设[2003] 234号)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原始值为:
(1)如果房屋拆迁并在获得货币补偿后获得房屋,则为房屋的实际房价和相关税金;
(2)如果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换方式,则被置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支付的价格和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被拆迁人获得房屋调换并获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房屋调换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有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交换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货币,则交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外加付款额。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款。
(2)房屋转让期间所缴纳的税款是:纳税人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种。
(3)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指定比例内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饰费不得再次扣除。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纳税人的实际手续费,公证费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书予以扣除。
除税前允许的税收减免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个人转让住房时允许房屋转让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如果费用太高,应划分哪种住房:
纳税人可以根据原始购房合同和发票及其他有效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允许扣除房屋的原价,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和其转让收入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
(1)房子的原始价值是: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住房项目用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5.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建筑房屋[2003] 234号)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原始值为:
根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房屋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收入金额方面,纳税人可以核实原始购买合同,发票和其他有效文件,并允许扣除房屋的原始价值,房屋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在税务机关审核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