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股东大会通过并向工商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处理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人的所得税应由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通常,公司不需要处理帐户。
如果公司预付款,则会计分录为:
借款:其他应收款
贷款:银行存款
股权转让平价转让不涉及个人收入,股东的初始资本投资作为成本,以及股东出售股权的收入(根据协议价格)作为收入。
因此,如果没有股权溢价转让,将不会产生任何收入,因此也就不会产生所得税。
但是,必须缴纳印花税-产权的转让,按照协议中规定的转让额的五十分之一收取。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如果转让人是个人
如果转让人是个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缴纳20%。
转让人是公司时
如果转让人是一家公司,则涉及更多的税费。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和税收处理”。详细信息如下:
(1)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类型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一家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和其他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在普通股权出售(包括股票或股票的转让)中,企业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某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第118号,已废除)相关规定得到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当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不能确认为股利收入。
(2)企业对全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95%的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时,应当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暂行规定》。企业重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研究(国税发〔1998〕97号,已废止)。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当确认为该投资者的股利性质的收入。为了避免税后利润的双重征税并影响公司的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类似股息的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企业已提取减值,折旧或对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宣告征税时将有关准备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准予转移,处置相关资产和核销的有关准备进行相反的税额调整。因此,当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清算或转让的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冲销并增加坏账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应纳税所得额:过去。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和未分配利润增加的数额,转让方(或投资者)根据其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息类收入。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的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移的收入或损失是指企业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移或清算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减去股权投资的成本。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税所得,依法纳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票而产生的股本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本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本投资收益,且实现的投资转让的收入可以无限期从纳税年度中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第191号):
(1)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股票,与投资者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无需缴纳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将不收取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拥有企业的股权,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将不被转让,不征收契税;契税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征收。”
4.印花税股权转让税
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首先,股权转让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贸易或托管企业。转让证券(股票)交易的印花税,应按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其次,发生在没有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公司的股权转让。转让应以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口译的若干特定问题的解释通知和规定为基础。协议的第10条的实施应由双方按协议价格的五十分之一(即所含金额)的税率征收。
(2)国内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某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第118号,已废除)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的收入或损失是指企业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减去股权投资的成本。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税所得,依法纳税。
如果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款项超过了被投资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并且低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则被视为投资回收,投资成本应抵消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者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