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盈余转入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是利润保留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因增值个人股份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税函〔1998〕289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股本转为股本企业和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时,有两种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使用资本储备来增加股本。如果由于发行股票溢价而形成了资本公积,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资本公积金是由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则应依法对源自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罗俊荣律师,专注于在新三板上市的咨询,公司资本,公司并购和股权激励的法律顾问。总结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以下答案:
不同类型的企业,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缴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将有所不同。详细信息如下:
类型1:未在新三板上市且未在新三板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
1.税收目标:个人股东。
2.应税收入:股息收入。
3.税率:20%。
4.纳税方式:转移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
5.根据实际情况,您可以制定自己的分期付款计划,在5个日历年(含)以内分期付款,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获得现金收入,则该收入应首先用于弥补税款。
7.在股东转让这部分股权之前,企业应依法宣布破产,如果股东在相关股权处置后没有获得任何收入或该收入少于初始投资金额,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收取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在中国注册进行审计和收取,注册为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员工不超过500名商业。
相关法规和政策: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 2015年10月23日。适用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增加股本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2015年。
类型2:未在新三板上市且未在新三板上市的其他公司
5.不能分期付款。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增加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 2015年16月16日
类型3:上市公司和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无论它们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利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2015年9月7日发布;适用的目标和期限:上市公司分配股息。股份登记日为2015年9月8日之后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股利分配。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利,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 2012年11月16日;适用目标和期限:上市公司和退市公司分配的股息。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1月1日以后的,股利分配收益按照公告的规定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公司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号) 。48),2014年6月30日当日发行;适用对象和期限:股息由上市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分配。如果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则股息分红收入将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1.《关于对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和分配红股的行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997年。
与税收有关的内容:股份公司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不属于股利和股利的分配。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将原始城市信用社转变为城市合作银行期间对个人股份的增值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 1998年5月15日发行。
与税收有关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分配红股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提到。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资本公积金中与个人所得分配不一致的其他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如有任何疑问,请继续询问罗俊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