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转让房屋,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的余额,房屋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及相关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由个人支付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所得税。
1.营业税:5年以内(转让收入-购买价格)×5%,城市建设税7%(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费3%(营业税3%),地方教育附加费1 %(营业税)1%),;
2.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购买价格税和购买时支付的费用-合理费用-转让时支付的税)×20%
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售房屋的价格减去房屋的原价,合理的费用和税款后的财产转让收入计算和支付20%。
1.自付额:房屋的原价,房屋转让时支付的税款(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费),
合理的费用(房屋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其次,在一年内减少或免除买卖房屋:
(1)对于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计划在出售现行房屋的一年内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的纳税人,应在购买现行房屋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是税收保证金的形式,然后是购买房屋的数量和原始房屋的销售之间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
(2)纳税人在个人出售房屋前一年内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时,可以在审查并确定房屋税额后免除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3.它已经使用了5年以上,是家庭起居室的唯一缓解措施:
(1)转让给个人超过5年的收入,也是家庭起居室的唯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为改善生活而购置新住房并在购买后一年内将原始自用住房转让超过5年的个人,并且是家庭中唯一的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1147.65×7%= 57.38元
3.教育附加费:1147.65×3%= 34.43元
4.地方教育补助金:1147.65×1%= 11.48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购买价格税和购买时支付的费用-合理费用-转让时支付的税)×20%
= 8627.38×20%
= 1725.48元
(1)房屋的原始价值为: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最初购买的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加上超出标准面积和财务部门为原始购买的公共住房支付的实际价格(要么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的相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人民政府。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的。
5.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拆迁评估”(房屋建设[2003] 234号)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原始值为:
(1)如果房屋拆迁并在获得货币补偿后获得房屋,则为房屋的实际房价和相关税金;
(2)如果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换方式,则被置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支付的价格和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被拆迁人获得房屋调换并获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房屋调换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有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交换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货币,则交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外加付款额。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款。
(2)房屋转让期间所缴纳的税款是:纳税人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种。
(3)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指定比例内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饰费不得再次扣除。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纳税人的实际手续费,公证费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书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