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没有收集法规,将来可能会引入<遗产税>。
《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除手稿和书面作品复制品外,其他财产的个人拍卖应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始工厂的余额和合理的支出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并按照20%的税率适用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条规定,如果是通过祖先收集的,则其财产的原始价值应为收集拍卖品的费用。合理支出,是指拍卖人在拍卖物业时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委托费),鉴定费,评估费,目录费,证明书费和其他费用。
此外,第4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合法,完整和准确的财产原值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应按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移收入;文物部门决定将文物归还国外的,按转让收入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祖传玉石的个人拍卖应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并支付,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通知”),决定通过拍卖市场可以拍卖各种财产,包括书画,瓷器,玉器,珠宝,邮票,硬币,古籍,古董等物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实际上,根据税法,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收入属于财产转让的收入,所转让财产的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且20%适用税率。但是,在实际收款过程中,由于拍卖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一些政策尚未制定,拍卖行的具体运作方式也不尽相同,实施效果不佳。据了解,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收书画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以下简称《通知》。 154),其中阐明了书画作品,古董对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那么,“通知”与154号文相比有何变化?
原始作品和购买的作品的税款不同于154号文,并且该通知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