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应为人民币100万元?(600,000 + 400,000),在这种情况下,A不缴税(转让收入少于投资),B缴税,应缴纳(50-40)* 20%= 20,000元。
为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公司是个人所得税预扣代理,公司应履行预扣义务。公司分配的股利应通过个人所得税特殊算法申报表申报。
国税发[1997] 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股本转为股本和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明确规定:
股份公司利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不属于股息和股息的分配。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使用盈余公积金由持股公司分配红股属于分配股利和股利。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款,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在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已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包括分配前的“盈余公积”和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首都公众该产品由投资时的部分资本溢价构成,不能用于利润分配和亏损补充。它只能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目的很明确。
因此,通过资本公积转拨的股本不会分配,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个人所得税支付事务的介入和理念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