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收20%它是应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条第6款:“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权技术和其他优惠仅获得收入。 ”
个人对专利权转让的所有权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3.超过5年的非专有许可证的合格技术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相关税费-摊销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人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不包括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产生的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可分割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收入,不包括在技术转让收入中。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在许可权持有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之日确认。
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是指根据当年税法计算出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涉及自用和外国使用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利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合同签订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期间应分摊的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相关税项除外)是指根据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技术转让的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