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公司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平潭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论文

提问时间:2020-03-31 02:08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3-31 02:08
最佳答案

《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1.这不起作用。

2.非法和犯罪行为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3. Lu归路桥可以避免此问题。甲公司委托印刷公司进行印刷,并不向印刷公司收取纸币,而是收取印刷费(印刷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购买A公司的货物

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1.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的独家本地经销商,并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应返还甲公司200元的资金,并按甲公司的规定结算。实际销量。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退款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板销售活动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规定:“每位具有一般增值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没有固定销售活动,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退款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基于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所确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则规定公司A以公司B设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公司B对于每售出的单位,都要支付代理销售公司A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量结算,则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在服务业税项下的代理业征税范围内。特别,指根据实际销售额结清并收取手续费的委托销售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税率为5%。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50×5%= 2.5万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4.76万元。

要写一篇关于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论文应该参考那些文献

Xx企业(公司)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增值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土地增值税的计划是在声明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的角度出发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入手,围绕具体案例进行规划。一,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计提利息扣除方法。利息支出: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根据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支出,应为按照本条(a)和(b)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额计算在内。对于无法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a)段计算的金额的10%以内扣除。和(b)本条。以上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并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为收购支付的金额)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510%以内;如果纳税人不能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出分摊的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则可以抵扣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购置土地使用权的款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如果企业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购买房地产,且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则可以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其他开发支出。如果企业主要通过股本购买房地产筹集资金,且利息支出较小,则可以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减少更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地方政府规定的扣除率分别为5%和10%,支付的地价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分别支付利息90万元和70万元。在两种情况下进行计划(假设利息费用是可分摊的并且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且不超过商业银行针对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首先计算扣除利息费用的差额(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个房地产开发费用)×(10%-5%)=(600 + 1000)×5%= 80(万元),其次判断何时允许当扣除利息费用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元> 80万元,公司应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分配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认证。这样,利息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额就是90+(600 + 1000))×5%= 170万元,否则只能以(600 + 1000)×10%= 160万元进行抵扣,扣税基础将减少10万元并多缴税款;同样,当扣除利息费用时当其为70万元时,由于700,000 <800,000,因此应选择第二种扣除方法,即未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或未向税务机关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因此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扣除费用总额为(600 + 1000)×10%,160万元,可扣除160-(70 + 80)= 100,000元的利息支出,可增加10万元的税基。

2.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通过合理的定价计划,“纳税人建造和销售普通标准住房,其增加值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第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这些规则。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5)和(6)的总和的20%;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20%,应按规定征税。20%是计划的关键点。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标准房地产设置为C。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的扣除额为C,总销售价格为X,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是5.5%X。享受起点折扣,那么最高售价只能是X =(1 + 20%)(C + 5.5%X),解决方案是X = 1.2848C。以这个价格水平,企业可以享受起点您的关心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如果价格低于X,虽然可以享受起点折扣,但利润会更低。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来增加收入,这时,土地增值税以50%或以下(即30%)的税率缴纳。对于企业,只有当价格上涨超过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税时。加上额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提价只会有利可图。假设将Y和X的销售价格上涨幅度定为20%的销售价格,则新价格为(X + Y),附加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为5%×(107 %+ 3%)Y = 5.5%Y,扣除项的金额为C + 5.5×(X + Y),假设增值率大于20%但小于50%,则增值额为(X + Y)-C-5.5%×(X +Y),土地增值税为30%×(X + YC-5.5%X-5.5%Y),并且企业要想通过新的价格上涨来增加收入,必须满足Y> 30%税收负担和增加收入。×(X + YC-5.5%X-5.5%Y)+ 5.5%Y,溶液的Y> 0.0971C。为了便于理解,示例如下: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建和销售普通标准房屋和当地同类房屋。市场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据了解,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900万元。金融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提供利息支出。对于项目共享,地方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率为10%。通过选择计划方案,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并增加公司利润,同时确保较低的售价。在上述情况下,除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外的可抵扣项目为:200 + 900 +(200 + 900)×10%+(200 + 900)×20%= 1,430万元。选项1:如果公司希望享受起点折扣并希望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 = 18372.64百万。此时的利润为(1837.264-1430-1837.264×5.5%= 306.2百万)。;当价格设定在1800万元至1837.24万元之间时,虽然价格会逐渐增加,但利润会逐渐增加,但不到306.2万元。选择2:如果公司想通过提高价格获得更多收入,它将提高该价格必须至少大于(1430×0.0971)= 13885.3万元,即房地产总销售价格必须至少为138.853 + 1837.264 = 97611.7万元。此时,价格上涨将增加企业的总收入,否则价格上涨只会减少总收入。。因此,当市场房屋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8372.64万元作为房地产销售价格。可以看出,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公司可以采用合理的价格进行规划,可以完全利用保持低调并获得更高的利润。

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6条的规定,使用收费价格。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时代收取的费用,如果将附加费包含在房价中并向购房者收取的话,可以作为购房者的税收。房地产转让所得。在计算可抵扣项目的数量时,可以进行扣减,但不允许将其用作额外20%扣减的基础;如果附加费未包含在价格中,但与价格分开收取,则可能不被视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增加值的计算不允许代收费项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您可以使用收费计划。例如,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商品房。根据当地市政府的要求,在房屋销售期间收取20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支出为: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600万元,税前扣除额200万元。如果公司未将代理费纳入房价中,而是单独收取,则允许扣除额为200 + 600 + 200 + 200 + 600)×20%= 1160万元,增加值为3000-1160 = 1840万元增值税率为1840÷160 = 158.62%,应交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160×15%= 764万元。如果将这些费用计入房价,则允许的扣除额为200 + 600 + 200 +(200 + 600)×20%+ 200 = 1360万,增加值为3000 + 200-1360 = 1840万增值税率为1840÷1360 = 135.29%,应交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360×15%= 716万元。显然,无论公司以何种方式收取费用,商品房出售的增加值都是1840万元,但是第二种收取方法将费用收取纳入房价,将增加可扣除项目。 200万因此,房地产公司必须少交土地增值税746-716 = 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