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接收人转让捐赠的房屋,则从转让捐赠的房屋中获得的收入减去原始捐赠人获得的房屋的实际购买成本以及接收人在礼物和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的余额为礼物个人的应税所得,应当依法计算和征收。捐赠房屋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者其他合理确定的价格核实转让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受赠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五条的规定,受赠人将赠与的房屋转让的,捐赠的房子扣除原始捐赠者购置的房屋的实际购买成本以及接受者在礼物和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收入,是接受者的应税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捐赠房屋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者其他合理确定的价格核实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