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的缴款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出租个人取得的房地产租赁收据应当按顺序扣除。计算税务局支付的个人收入。成本:
①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②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 ③税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税有以下四种情况。
(1)租用非住房的个人(商店,办公室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财产税:根据租金收入的12%计算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营业税:计算并支付租金收入的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项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实际营业税乘以城市建设税率(根据纳税人的所在地分别适用7%,5%和1%税率)和教育附加费率3%计算和付款。
4,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产融资租赁所得,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第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和第21条的规定)
5.印花税:根据房地产租赁合同,应在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上贴花贴纸。如果税额少于1元,则贴花为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税率表)
(2)个人租赁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 24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有以下优惠)税和印花税):
1.财产税:根据租金收入的4%计算和支付。
2.营业税:根据3%的税率减半计算并缴纳。
4.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的租金暂时减少时,应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
5.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3)企业纳税人为经营房地产租赁支付下列税款:
1.财产税:根据租金收入的12%计算和支付。
2.营业税:计算并支付租金收入的5%。
4.企业所得税:年终结算和付款。
5.印花税:根据房地产租赁合同,应在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上贴花贴纸。如果税额少于1元,则贴花为1元。
(4)公司纳税人应向个人以市场价格租用的房屋支付以下税款:
1.财产税:根据租金收入的4%计算和支付。(根据财税[2008] 24号文件的规定)
个人出租房屋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通过将应纳税额乘以税率来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扣除每一万元纳税年度的收入后,应扣除其6万元的费用和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税收入。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减按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
(5)财产转让收入应为财产转让收入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股息和意外收入的收入应为每种收入的应税收入。
来自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扣除收入的20%之后的收入。薪酬收入减少70%。
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机构。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的30%。扣除:如果国务院规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完全扣除税前,则应遵守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1款规定的特殊扣除包括基本养老金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居民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状态。
特别扣除额,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年人抚养等方面的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并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数据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
(2)对于企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随附税率表);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