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装饰顾问个人所得税计算

提问时间:2020-04-29 04:00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29 04:00
最佳答案

销售顾问的提成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比例是多少?公司不交社保要起诉吗?

您可以先申请劳工仲裁,要求对未签署的合同进行赔偿,然后再去进行社会保障审计和劳动监察,要求公司弥补社会保障

律师的话

装饰工程设计公司要交哪些税呀?

它在哪里,

上海就是这样,

营业税3%,城市建设税7%,教育费3%,河流管理费0.1%,

公司税应缴纳公司利润的25%。如果您是小型企业,则可以申请批准的收款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收入。这也是所得税的简单征收。一般来说,您需要支付所得税。 (当然,如果您根据利润付款,则没有利润时您将不会付款)。

如果您可以对税款进行区分和清楚说明,则可以分开,这样,服务业的营业税应为5%,建筑业的营业税应为3%。没关系。我碰到企业时说,税务局让他们全部根据服务业,他们不能按照建筑业付款。实际上,这是可能的,但是公司本身并没有完全分开。税务局无法区分您的业务,当然不会为您计算。所以公司做得很好。,可以节省税收。

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承包商,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人,包括建筑,安装,维修,装修和其他工程业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建筑和安装行业中,承包商获得收入的情况有两种:首先,业务结果归承包商的个人收入所有,或者根据合同(协议),业务的一部分结果由承包商的个人保留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的收入计算的;其次,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并支付承包商通过其他分配方法获得的收入。

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个人家庭,建筑和安装团队以及未获得营业执照以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业务的个人,以及其工商注册已转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家庭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后,从事建筑安装取得的收入,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们要怎么缴纳个税

在不同情况下,纳税额不同,如下所示:

(1)由律师的个人投资成立的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作为投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应计算并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营业收入时,不得扣除投资律师的工资。

(2)合伙律师事务所应以年度营业收入的全额为基础,根据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收入,并计算支付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收入,应根据薪金和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获得工资收入。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取全额收益。金额(扣除处理案件的费用后获得的收入份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方获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报酬,应根据劳务收入计算并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

扩展数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第1条由个人律师成立的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公司所得税,而以资本投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应为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营业收入时,不得扣除投资律师的工资。

第2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以年度营业收入的全额为基础,并根据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相应地征税。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收入,应按“薪金和工资收入”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5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应按规定比例分配收入。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处理案件的费用(例如交通费,信息费,通讯费和雇用人员)等等),在律师应占当月收入的份额扣除处理案件的费用后,将余额与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相结合,并对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和薪金收入”。

第6条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获得工资和薪水。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减《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金额(扣除处理案件的费用后获得的收入份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专职律师应当在下个月的7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工资薪金,并结合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那些获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并且不离开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

第七条律师以自己的名义聘用其他人员从事工作所支付的报酬,应当由律师代扣,并按照“服务报酬”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可以代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税款缴纳到国库中。

II。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对个体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2001〕84号)。

第2条: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利息,股息和外国投资的股息返还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外国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或股息和股息,不应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税项目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利息,股息或股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重新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应按照“通知”所附第五条的精神确定,并应视为作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