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权转让节税方法

提问时间:2019-10-10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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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0-10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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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近年来,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相对普遍的经营方式,但是国税函[2000] 687号对此进行了规定。

有些人对第687号案文表示怀疑,认为股权转让不受税法(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的管辖,他们说这违反了法律,超出了税法的权限税收来源。据说,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角度来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标志。税收对象。

687是广西地方税务局地税局桂地税报[2000] 32号的批准,其内容如下:鉴于深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共同转让深圳能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份,这些资产以股权形式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经研究,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首先,在讨论第687条之前,讨论股权转移和房地产关系转移:

股权转移是公司股权(收益)的转移。根据国务院令[2005]第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必须进行变更注册

,房地产的转让是对房地产的转让。企业的资产(不动产)。根据建设部令令(1995)第45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的规定,有必要申请注册并签发房地产所有权证。

换句话说,股权转让必须交给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而房地产转让必须交给国土资源部和房屋委员会以注册土地变更。财产所有权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之前,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根据国土资源部函[2004]第224号“关于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股权转让问题的批复”:它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是众所周知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进行变更注册,房地产转让也必须进行变更注册。这也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其次,在讨论第687条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讨论财政和税收[1995] 48号:根据国务院令[1993] 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取得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和所得的地上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纳税人)。简称为纳税人)

,并应按照本规定支付土地增值税。但是,对于使用房地产作为股票的投资合资企业,通常是没有资金的公司行为。根据必要的税款支付原则,您可以享受优惠的税收减免(这是暂时性的税收减免),以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

因此,第48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投资,合营企业投资方或合营方以一定价格或合营方式对土地(房地产)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方或合营企业时,其土地增值税为暂时豁免。投资合营企业重新转让上述房地产,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将房地产投资于股票进行投资或作为合资条件时,此时,对于投资者和联营公司,其权利仅转移至他们持有的股权,而他们无权转移房地产。投资于价格的房地产;对于合资企业,只有联营企业转让投资和房地产的权利无权转让股权。因此,如果文件中指定的投资或合资企业重新转让了上述条件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怎么操作

目前,通过股权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税收筹划方法。通常认为此方法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节省了税收成本。但是,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股权转让方式并没有达到实际的节税效果。

简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48号)(以下简称“ 48号”) ):房地产并购免税:在企业合并中,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企业,则土地增值税暂免。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必须避免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通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但是,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特点,随着四级累进税率的转移,前一环节暂时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将在以后的交易中填补,而房地产股权转让的方式并不是真正达到节省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关于通过股权转让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中国于1994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已付给国家。税收。税收对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产权有偿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合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以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当时恰逢1990年代中期的国有企业改革浪潮。大型国有企业或管理完善的私营企业合并了许多小型国有企业。该州对并购中的房地产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并购的一种激励。 1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第48号文遇到了大批企业或个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情况。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方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产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答复: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的土地收到增值税问题的要求(国税函〔2000〕32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转让深圳市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这些资产以股权形式进行了分配。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根据研究,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批准,以股权转让名义进行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但是,文档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其自身的有效性,另一个是文档中定义的行为定义。

首先,《国税函[2000] 6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答复的文件。它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也遇到过是否参考相同情况进行讨论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的规定,国税函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文件,其效力水平仅次于税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答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要求的文件。因此,严格来说,687号通函仅对纳税人要求的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何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其中的政策风险

首先,在中国。如果您想获得使用土地等因素的权利,您可能无法直接采用“股份”方式。

如果您想成为股份转让方式。确保找到相应的销售对象-土地直接使用权的所有者(法人)的相应存货。通常,这些法人是上市公司。他们拥有强大的财务资源,梦想从自己手中夺取土地是一个白痴。

由于土地承包本身是一种经济活动,因此无法通过诸如“股票”之类的金融证券来量化。房东不能理解为“一块土地值得多少股份”。这是个玩笑。没有这样计算。土地使用权通常是一组法人实体的资产,只能通过吸收该组法人集团的股份来获得。

如果是自雇或集体资产,则此问题将不涉及“股票”,因为您所遇到的问题有限。因为股权和资产权是两回事。股本是“合法资产索偿”,但不是“指定资产索偿”。您无法指定必须将手中的库存转换成某种东西。你理解吗?

希望能帮助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