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也就是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收入的基本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3条(财税[2006] 10号)。 :费用)撤回原先存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
投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制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28号)的规定:
(1)对于从个人投资者购买和赎回基金单位而获得的差额收入,除非对个人股票交易的差额收入恢复个人所得税,否则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基金公司购入股票的股息和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由上海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和银行在上述收入为预提的情况下扣留和支付。支付给基金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不收取基金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管建金[2005] 5号),单位个人不得超过雇员本人。在一年平均月薪的12%范围内,允许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从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其工作所在城市上年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各地的有关规定。
超出上述住房公积金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超出部分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前一年平均月工资的12%以内的实际支付额,基数不得超过前一年本地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支付额超过上述比例和标准,则超出部分应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