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网学校的布丁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如果在增加对个人资产的评估后资产的所有权被转移,例如投资行为和通过对价值的评估而增加的股本,增加的部分,可以判断为应税行为,应向个人征收所得税。
1.个人税收问题:个人股东使用自己的房地产投资来投资股票,并且对增值进行了评估。是否要征收个人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评估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在评估公司的股权时,从增值税评估中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废除,第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根据该实体的旧原则,在第2号公告生效之前,将不对非货币资产的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号公告生效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营业税问题: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股票,参与分配投资者的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提供以下信息后,由工商部门,区,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投资份额协议和股权证明材料,应按照营业税减免审批程序。
3.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投资及合资,投资1.合营各方以投资股票价格或合营条件投资土地(房地产)时,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单位或有形资产时,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如果将房地产重新转让给投资或相关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除外)
4.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用于投资和持股,并被视为转让。对接收人征收契税,税率为3%至5%。
1.政策依据
《关于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增值税增值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投资的个人。企业,获得评估收益投资公司的股本时,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回,转让,清算投资时有收益的,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始价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注:本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文件废止。
《关于资产评估和价值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第2条规定:“如果个人通过投资被评估的非货币资产获得股权为了欣赏,个人相应的资产价值高于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当个人获得股权时,该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 ”
注:确认文档已在内部恢复。青岛市税务局曾经将其转发为非常神秘的文件。税务总经理后来拒绝承认这一点。青岛官方文件转发很有趣。
自那时以来,是否已对单个非货币资产海外投资评估的增值部分征税已成为政策空白。
2.在目前的税法环境中,个人是否对拥有非货币资产的境外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1)国税函[2005]第319号文件无效,这表明总局已暗示可以对非货币资产征税,以进行外国投资评估。出现。
(2)目前,总局只是“隐式”征税,这意味着各省可以对其征税,而国税发[2008] 115号则没有“明确”征税。表示由于现金流问题无法解决,因此总务管理局尚未完全确定是否继续处于调查阶段,并且某些地区可能仍选择不对所得征税,或者选择是否征收。
(3)应考虑到纳税人在这方面的态度,因为政府已取消了319号文件,这意味着可以对非货币资产评估的增值收入征税,作为政策理解的基础做出投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