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通过将应纳税额乘以税率来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扣除每一万元纳税年度的收入后,应扣除其6万元的费用和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税收入。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减按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
(5)财产转让收入应为财产转让收入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股息和意外收入的收入应为每种收入的应税收入。
来自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扣除收入的20%之后的收入。薪酬收入减少70%。
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机构。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的30%。扣除:如果国务院规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完全扣除税前,则应遵守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1款规定的特殊扣除包括基本养老金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居民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状态。
特别扣除额,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年人抚养等方面的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并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
(2)对于企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随附税率表);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立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18号)
8。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大学生公寓(为大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地产税;与大学生签约大学生公寓出租合同免征印花税;按照国家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大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83号)
9。对于以融资方式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自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开始日期的下个月开始,根据财产的剩余价值缴纳财产税。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日期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按照财产剩余价值缴纳财产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9] 128号)
10。居住区所有人共有的经营性财产,实际经营的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包括自雇和出租)应当缴纳财产税。其中,个体经营者,如果不存在该财产的原始价值或者所有者的共同财产的原始价值,则以该财产的原始价值的残值减去10%至30%为基础,准确划分财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照类似房地产核对房地产的原始价值;如果是租赁的,则根据租金收入计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有关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
11。租赁地下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在地租赁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征收物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物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 181号)。
12。对于租赁财产,如果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有免租期,则财产所有人应在免租期内按照房产的原价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0] 121号)
13。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其他单位的房地产免租金,应当按照房地产的剩余价值缴纳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