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程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涉及资产转移(或担保),证券发行和证券股权还款等主要环节和辅助环节。从参与实体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中可能负有税收义务的主要实体是发起方,SPV,投资者和各种中介机构提供辅助服务;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流转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详细信息如下:
1.资产转移
(1)营业税:发起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到SPV,并为增值税或营业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是,如果仅是有担保融资且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尚未转移,则该方法不适用。
(2)所得税:发起人因资产转让而获得的转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但是资产的实际转让和担保融资的方式在所得税的支付方面有所不同。此外,如果涉及外国机构,则应缴纳预扣税。
(3)印花税:如果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应缴纳十分之五的印花税;订立贷款合同的,应当支付十分之一的印花税。
2.证券发行
该链接主要涉及对SPV证券销售征收所得税。但是,以不同形式(例如有限合伙,公司系统和信托)建立的SPV具有不同的所得税。此外,如果涉及海外SPV,则应支付预扣税。
3.证券权益补偿
所得税:SPV可能必须就从资产债务人获得的现金流量缴纳所得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还涉及所得税的支付。如果有外国投资者,则应缴纳预扣税。
4.其他辅助链接
各种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例如信用增强,信用评级,资产管理等)涉及营业税或根据营业改革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第12条纳税人获得营业收入,并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在第二年的3月31日之前结算帐户。
纳税人的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移收入和附带收入应按月或按月计算。如果有预扣代理,则应按月或按月支付预扣代理。第二次预扣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取得所得后的当月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税。
如果纳税人获得了应纳税所得额,而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税款,则纳税人应在次年获得收入的次年6月30日之前缴纳税款;如果税务机关通知纳税期限,则纳税人应在期限内缴税。
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个人,应在所得第二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并纳税。
在中国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工资和薪水的非居民个人,应在收入后一个月的15天内申报并纳税。
如果纳税人由于移民而取消了其中国户口,则应在取消其中国户口之前先进行纳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