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账户不收税。内部帐户需缴税。
1,销项税:500×17%= 85万元
2.收取超价费用的销项税= 11.7÷(1 + 17%)×17%= 17,000元
3,当期进项税额= 450,000元
4,当期应交增值税= 85 + 1.7-45 = 417,000元。
增值税标价是含税的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了以下价格费用:“本条例第六条第1款所述的价格费用包括在价格之外向购买者收取的手续费和补贴,资金,筹款费,利润回报,激励费,违约赔偿金,滞纳金,递延付款利息,赔偿金,催收款,预付款,包装费,包装材料租金,储备金,保费,运输和手续费和别的各种额外费用。 ”
将价格过高的费用纳入销售目的是为了防止税基被侵蚀,并且是一项反避税条款。没有规定将超价费用纳入销售,纳税人将利用这一优势,并人为地将销售分成一个或多个超价收费项目,以避免产生税收义务。
纳税人在商业交易中有一定的收款和支付行为,这些行为正式属于增值税文件中的超价收费,但纳税人的目的不是避免避税,这是“必要的”用于正常的商业活动。“如果所有人都被“价格过高的费用”所粉碎,将会打击正常的运营,并且税法将不当地干预该运营,而反避税行为将导致“也许杀害成千上万人而不是独自离开网。 ”不要让反避让引起“血液流入河流”。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在尾部有尾巴,其中一些列出的案例被定义为“非”“附加价格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是指纳税人就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和超价费用,但不包括征收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加价费是指手续费,补贴,资金,集资费和价格之外向购买者收取的回扣利润,激励费,违约金(递延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材料租金,储备金,优质费,运输和装卸费,托收,预付款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超价收费。但是不包括以下项目:
(1)向购买者收取的销项税额;
(2)对消费品收取并缴纳的消费税,应交纳加工委托的消费税;
(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替代货运:
1.发货部门的运费发票已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购买者。
所有不计成本的费用,无论其会计系统如何,均应纳入销售以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消费税政策,企业A委托企业B处理应税消费品,企业B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由于60万元属于企业A应缴纳的消费税,因此它仅由企业B征收。增值税不能计入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该收入不能算作甲公司收取的超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