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店的钱是通过租金偿还的,偿还本金需要多长时间。因此,建议在投资时要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两家商店都应纳税
广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采用“回租”方式出售店铺,并对扣除“回租”支出后获得的金额进行申报和纳税。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检查局对公司进行了检查。因未按照两项不同的纳税义务缴纳税款,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赔偿103万元。
根据检查部门的说法,在出售商店时,公司通过“回租”促进了公司开发的某些物业。如果商店的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则某所有者与商家购买并签署了“利润分配协议”,规定所购买的商店将在未来三年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和管理,获得的租金收入为61万元全部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购买店铺时只需向开发商支付94万元。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收入94万元计算销售店铺的税金。
根据相关税法,“回租”涉及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即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和买方所有者的租赁。买卖双方均应按照规定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款100万元,计算“房地产销售”税项的营业税金及其他税费。 6万元的“回租”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房屋销售收入减少的6万元,作为所有者出租店铺所得收入,应当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房地产税和其他有关税费。
广州市地方税局提醒商人和消费者:进行“回租”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充分考虑“回租”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以免因不了解税法而导致罚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