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购资产不包括在帐户中,而是以假贷款的形式包含在“应付帐款”中,并且隐藏了销售收入。
其次,房地产项目清算,工资单的超标征税,商务娱乐和广告费用等有多种结转成本,未能按规定申报和缴纳企业税。
第三,出售房地产后,部分收入将长时间与经常账户相关联,或者该收入将通过其关联公司的应付账款或内部交易隐藏,并且不会在账簿上反映为销售收入。
4.使用商品房支付建筑和材料成本,并直接扣除账簿上的“开发成本”而无需处理收入。
第五,不按照常规定价将房地产出售给关联企业,并申报不足并缴纳营业税。
第六,交换拆迁房屋,商店和其他新旧房屋区域,并且未将价格抵消部分宣布为营业税。
VII。商品房由中介公司承销,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和支付中介公司的佣金或价差。
8.年末的收购前付款未及时记录,并且未处理帐户。到年底还没有记录的个体公司数量达到数百万甚至数千万人民币。
IX。印花税未按规定缴纳,入账资金账簿未按规定贴花,已签订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0.分解销售收入,开具部分款项的收据,并隐藏销售收入。
11.超出价格的费用以及收款和付款不包括在所得税中。例如,房地产公司向家庭收取“管道费”,不申报和缴纳营业税。
12.一些房地产企业已获得土地批准文件,但土地是分阶段开发的,未按规定对未使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