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收筹划应确立使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概念
由于多个税基相互关联,减少一个税基也会增加其他税种的税基;在某个税收期内免税可能会在一个或多个后续税收期内增加。纳税;减轻整体税收负担可能导致其成本上升或其他不利后果等。因此,企业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递延税金的基础上,应在重组和重组的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中综合考虑税收除了获得税收,我们还必须考虑税收对其他相关利益的影响,并在所有相关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使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负担最轻的计划不一定是税收筹划的最佳计划。只有考虑到企业整体利益的税收筹划计划才是最好的。
2.深入了解现行税法和政策以及税制变化的规则
进行税收筹划的改组和改组企业必须研究和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以便在规划实践中充分利用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将根据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相应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和改制的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要注意研究税收制度的变化和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趋势。以达到优化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3.把握税收筹划,避税和逃税的界限
税收筹划与避税和逃税本质上是不同的。避税和逃税违背了税法的精神,并且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范围内开展的合法活动。经过仔细研究和比较税法,这是税法政策的指导和鼓励,是最佳纳税方案的选择。因此,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节税行为,既不要利用税收漏洞和措辞缺陷来避税,也不是违法偷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理解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行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防止无意或故意将适当的税收筹划计入税收。逃税和逃税。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并方来说,它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它通常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资产支付通常需要视为销售);对于合并方,在业务合并和取消之后,公司资产被合并和转让,公司股东获得收入。因此,合并后的企业参与资产转让的税收。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4款规定,除符合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外,公司重组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税收处理:(1 )合并后的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2)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和弥补。以上待遇为一般税收待遇。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B企业股东获得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本次合并中,企业甲以公允价值6000万元为基础,接受企业B的净资产作为计税基础。B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加值100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清算。
财税[2009] 59号文第5条规定,企业改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1)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不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税段落是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公司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在重组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得少于总数的85%。交易付款,无需支付相同的控制费用。在企业合并中,您可以选择暂时不确认为交易中的权益支付而转让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企业B股东获得公司股本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股权支付占交易总支付的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都可以选择特别税收待遇的性质,即1000万元的增值税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权置换不确认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在特殊税收待遇中,非股权支付应纳税
一,公司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从双方征税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进行并购计划的提前计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降低并购成本以达到最大化企业整体价值的目的。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9号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也对企业并购和重组的税收筹划产生了根本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削弱在合并和收购中使用地区偏好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在原来的所得税法下,企业合并重组中采用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企业以低税率享受优惠待遇。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强调了优惠所得税结构,该结构侧重于工业特许权,并辅以区域特许权。其次,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的身份进行并购税收筹划不再可行。根据最初的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之间存在差距。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内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兼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使得纳税人对企业并购和重组的税收筹划方法毫无意义。第三,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率已大大降低。企业并购中最大的税收负担是企业所得税。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将国内外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并降低到25%。重组中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税[2009] 59号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税务总局在并购的税收筹划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影响。首先,当公司合并时,制定所谓的“免税计划”更加困难。其次,弥补M&A亏损公司损失的计算方法已经改变。最后,公司重组的税收待遇的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税收待遇规定和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并购必将反映出特殊的税收处理趋势以节省所得税。
关于当前公司并购的税收筹划的某些建议
首先,是合并前目标公司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对行业优惠的重视,实施细则进一步阐明了行业优惠的范围。因此,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公司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的优惠因素。最大限度地选择这类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并购公司可以选择在西部地区等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进行并购的对象,从而减轻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企业和合并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这些税收。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其次,企业并购中不同付款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公司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并购,股权并购,债务并购以及综合债券并购。上述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也为并购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如果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已付股权面值(或股权的账面价值)的20%,则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接受被收购企业所有资产的税费: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账面净值。如果非股权支付的金额高于实收股本票面价值的20%,并购企业接受并购企业的资产可以根据计算时确定和评估的价值计算成本。税。两家公司对于被收购公司资产的价值(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具有不同的收入基础,这导致收购后公司的所得税负担不同。从折旧的角度来看,对于并购企业,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则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的折旧基础为该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如果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以并购所获得资产的折旧为基础这是付款价格。通常,支付价格高于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并购公司总资产价值的增加,折旧也将增加,这将增加并购公司的折旧额并节省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