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种税收类别的税收筹划是指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允许的税收筹划。在遵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决定在各种税收计划中选择税收优惠最大化计划。,具有合法性。
示例1.公司是制药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有两个部门,原材料和制药。 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企业所得税为5.94万元。经理建议将N公司重组为一个企业集团,并将最初的两个部门A和B设置为两个独立的会计企业。 2003年,两家公司A和B的应税收入分别为10万元和8元。万元,N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8万元,与2002年持平。
通过重组,对N公司的公司所得税节省的计算和分析如下:
N公司在200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27%+ 8×27%= 4.86(万元)N公司通过重组节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8×(33%-27 %)= 1.08(万元)
示例2.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是一种大而笨重的商品,其一般运费用于产品销售。
约占销售额的20%。过去,机械公司出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
在销售中,销项税总额为17%。新税制实施以来已有一段时间,
经研究后,决定成立一家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A类机械,不再包括销售
包括运费在内,运输由运输公司开具发票和结算,运输公司以3%的销售税率缴纳营业税,
将这部分运费的税负从17%降低到3%,并且通常购买大型机械作为固定资产
惯性的管理不涉及购买者的税收减免问题,因此运费部分的单独计算不会影响购买者的税收减免。
且不会损害双方的买卖。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活动,应分别计算商品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他们出售的商品增值税是计算得出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单独核算,则其货物的营业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出售自产商品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
因此,应交的增值税= 180 * 17%-20 = 106,000元
应付营业税= 30 * 3%= 90万。
这个问题应该从原始税法的税收筹划角度出发。暂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执行细则规定,产品销售和混合销售均应使用180 + 30 = 210万元。计算销项税。当前的税法规定,无需进行税收筹划即可实现税收筹划。
2.作为雇员,雇用期限为一年,最佳的税收筹划是基于每月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报酬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如果超过4000元,将减收20%的费用,余额是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20%。如果一次性的劳动报酬收入过高,可能会被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税法》第3条第4款提到的劳务报酬的一次性收入过高,这意味着个人一次获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两万元
前款的应税所得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应纳税额征收50%。做。
其次,作为雇员,雇用期为1年,并按月薪缴税。
每月应交税费=(4666.67-2000)* 15%-125 = 275元
年的应纳税额= 275 * 12 = 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