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税收风险,必须纳税。
首先,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汽车是一种节税方法,可以抵消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因为购买汽车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个人购买无法抵扣进项税;
其次,增加企业成本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唯一的区别是汽车的所有权是公司,而不是所有者。在破产的情况下,在有限责任制下,该工具必须包括在债务偿还中。
财税[2013]第37号,附件一,第22条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减去以下进项税额:从卖方或提供者处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货物运输业税)特殊发票和统一税控汽车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因此,如果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买了新的摩托车,汽车或游艇,则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将不再能自用,也无法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财税[2004]第156号文件,纳税人在获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相关的抵扣证明,但是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完全抵减当期销项税额,
因此,我们首先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记录为“应扣除的税额-应扣除的增值税(增值税转换)”,然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然后转移到“应纳税额-应“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扣除当期销项税。
纳税人购买的已扣除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具有非增值税应税行为,这部分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发生了在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销售,就好像它们被视为销售一样,这部分增值税应记入“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对于中途转移,应将销项税计算为销售额,并记入“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
如果“应扣除的税额-应扣除的增值税(增值税转换)”中有余额,则这部分进项税额也应转为“应交增值税应付(固定)资产销项税))。
可以从增值税转换中扣除的进项税额和处理
纳税人对以下各项的进项税可以按照规定扣除:购买(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自制(包括装修,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购买的商品或应税服务;
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固定资产,出租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它是固定的资产支付的运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