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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百慕大建立了伊拉克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此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Isya Company并未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账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则可能不会支付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使用特定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征税的收入额。假设曼特夫公司今年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税收抵免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并且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下调对青衣公司的原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至200万元)。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各国对避税天堂的看法不同,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0年6月发表的关于“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的程序”的报告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避税天堂的标准:1.不适用于来自金融或税收的收入其他服务所得税或仅象征性所得税,或使用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 2.无法有效地交换信息; 3.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缺乏透明度; 4.使外国实体受益建立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开曼,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其他国际避税天堂的税率很高,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从事实际业务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注册地的政府不会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或将其收益保持在很低的水平,所以整个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虽然国际避税天堂依靠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但也为国际投资者避税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最重要方式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一个象征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汇集到基础公司账户中,或使用转让价格将其全球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基础公司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和受控保险公司。中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端外”型和假冒外国投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在国外投资。“两头并进”的特点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该离岸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所投资的海外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没有国内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大多数是贸易公司,通常是通过与国内工厂的中间人合资企业建立的。如果没有常设机构的直接运作,它就不需要在中国纳税。假冒外国投资类型的特征是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其他地方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返回中国投资。他们将成为外资公司,并对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样的公司很多,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和浙江。以上三种类型基本上都使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以第三个例子为例,可以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出售产品将利润转移给离岸公司,从而避免了中国的高税率。由于中国目前的税制尚无CFC(受控外国投资公司)法规,在支付了海外经营利润后,中国税务局无法强制将这些利润返还给国内税,但如果涉及转让定价问题中国税务机关有可能通过预先定价规则收回这部分税款。发达国家,特别是主要资本输出国的政府对国际避税天堂采取坚定的消极态度,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并专门制定了法规,以抵制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使用离岸公司避税的做法。限制国内企业避税天堂。注册公司政策。
1.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很难给出国际避税的准确定义。根据各个家庭的长处,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法律手段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团体或基金(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币)或资产)跨税收边界流动或非流动,以减少或消除税收负担。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逃税。尽管两者对东道国的财政收入都有减少的作用,但国际避税在本质上是合法的,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国际逃税则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上述目的。
2.避免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事物都有其内部起源和存在,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角度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的强烈愿望,即尝试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如下:
1.各国税收制度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统一。在各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限制了其他规定。从各国现行法规来看,主要分为三类:
(1)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缴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那么他必须在该国家纳税。
2.征税的范围和方法不同。各国对需要征税的商品,不需要征税的商品以及对不同收入征税的方式有不同的税种。例如,某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申请税率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一些国家实施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的税率和等级不同。
4.税基存在差异。例如,关于所得税,各国都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但各国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不同。给予税收优惠将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基。在固定税率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所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所有国家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即信贷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方式最有利于纳税人,其次是信用方式,扣除方式最不利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他们当然希望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
6.实际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水平有所不同。由于各种原因,各国的收集和管理水平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收责任有较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无法跟上征收和管理的水平,因此并未严格执行税法,名义税收负担沉重,但实际税收负担较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非税法对国际避税的过程有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以及是否有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除上述直接原因外,通货膨胀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3.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是:
1.人的运动。人口流动是指通过人口流动进行国际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