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A是公司的股东,但是A的名称不在股东名册上。
A和B私下签署了一份控股协议。真正的所有者是A,B无法处置A的所有者权益。
名义股东支付税款,余额转移到实际股东时不再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阐明了公司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具体来说,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份所得的收入应计算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将纳税义务支付后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余额转移给实际所有者时,无需支付任何税款。名义股东缴纳税款并将余额转移给实际股东而不缴税的税收处理方法。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受限股份。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其他资产,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除了上述公司法人持股外,自然人中持股的现象也相对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如果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则视为有正当理由,并免于批准的征收。因此,如果实际股东出于各种原因需要持有股份,他们应尝试在上述范围内选择持有目标,以减少将来因取消持有协议而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
浏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关于股权的法规。这是我国的立法空白。与此问题唯一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半年发布的“关于审判公司纠纷案(I)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条款第19条规定:“如果投资者同意他人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则该协议不会使公司与之抗衡。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中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知道实际情况。投资者的投资,并且公司已同意将其用作股东。身份行使权的,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实际投资人在公司具有股权。 “不幸的是,该法规尚未正式颁布。
鉴于此,我们希望中国相关的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会尽快发布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以便为股权的标准化运作提供权威依据。
以上是一个法律问题,无需多说。既然有这样的经济事实,作为财务官,我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业务?
股权持有,也称为委托持有,隐性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一种处置股权或股份的方法,在该方法中,实际投资者与他人同意以实际名义代表股东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对于
股本托管,应在“短期投资”,“长期”等会计科目下设置次级会计科目,例如“托管短期股本投资”和“托管长期股本投资”股本投资”和“应付票据”。
为代管股息或股本分配帐户处理而收到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xxx(或应付利润-应付股利xxx)
用于向托管人支付股息或股利分配的会计分录为:
借入:应付利息-应付股利xxx(或应付利润-应付股利xxx)
贷款:银行存款或股票现金
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如何进行?
股权转让的价格属于股东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企业的交易。会计仅考虑特定会计实体的交易和事件。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
借款人:实收资本前股东
贷款:实收资本-新股东
新股东付款时
借入: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付款-股权转让付款
支付原始股东
借款:其他应付款-收取股权转让款项
贷款:现金(或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