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是将股份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而持有协议仅代表他们持有股份,而股份仍然是您的股份,仅是为了他们代表您驱动股东的权利。
名义股东支付税款,余额转移到实际股东时不再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阐明了公司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具体来说,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份所得的收入应计算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将纳税义务支付后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余额转移给实际所有者时,无需支付任何税款。名义股东缴纳税款并将余额转移给实际股东而不缴税的税收处理方法。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受限股份。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其他资产,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除了上述公司法人持股外,自然人中持股的现象也相对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如果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则视为有正当理由,并免于批准的征收。因此,如果实际股东出于各种原因需要持有股份,他们应尝试在上述范围内选择持有目标,以减少将来因取消持有协议而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
代表股东签名。
产生股份的原因很多。真正的投资者可能不愿透露自己的身份,或者是在操作中避免相关交易,寻找他人持有股份或逃避国家法律。在某些行业中,持股上限也可能是某些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殊要求。但是,无论目的是什么,股份的持有都必须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达成股份协议。签署股权协议可以节省以下法律风险:
1.关于合同有效性的争议
如果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如果非法目的没有以法律形式掩盖,并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则一般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性也仅限于签署协议的双方,并且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中国的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进行投资或禁止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逃避中国法律并通过持股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持股协议将因违反中国法律而受到违反。确定为无效。
其次,实际投资者进行非商业注册的法律风险
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股东是委托的股份代理人,不是实际的投资者。但是,在外部,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基于股东的投资证明书和工商注册证明。尽管该人出资,但其姓名未显示在商业登记信息中,因此容易遭受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身份未被确认。由于实际投资者的姓名未记录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因此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未得到法律认可。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所有权利都必须代表股东行使,这必然会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实际投资者很难代表股东控制股份转让和股份质押。
2.代表股东恶意行事以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它包括因滥用管理权,投票权,股息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代表股东的其他权利而给实际投资者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股东自身原因的诉讼,法院以法院的名义冻结并保留或执行了股权。当当代股东还有其他债务无法偿还时,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使用代理股权偿还代理股东的债务。如果实际投资者未能及时阻止,则只能根据持股协议向股东索赔。
4.股东的意外死亡导致继承或离婚纠纷。如果代理股东意外去世,以其名义持有的财产将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者必须介入相关纠纷,以保护其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