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之间跨境交易的出现,国际双重征税已经开始出现,并且由于地区或个人税收管辖区的差异,为公司提供了避税的经营空间,并且随后出现了税收协定(协议) 。,并且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国际协议,国际反避税是在此框架下产生和运作的,通常是在协商的基础上,由国家政府税务机关根据当时的反避税调整,在制定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磋商方法。在整个博弈过程中以及国家之间力量的冲突中,请观察经合组织代表参与谈判的情况。
此外,在国际上,税收权通过两种不同的模式进行协调:联合国模式(联合国模式,偏向发展中国家,偏向于资源输出国和劳动力输出国征税)和经济合作组织模式(OECD模式,偏向发达国家,倾向于在资本输出国和技术输出国征税)
资本稀疏通常是跨国公司避免在世界范围内征税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国内公司还开始使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本文以XX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揭示利用资本稀疏化避税的公司的新趋势,以期使税务机关切实开展反避税工作。 。
1.案情简介
(1)D公司由于操作异常而被纳入当地税务部门的检查范围
D机械有限公司是XX市的一家内资企业。它成立于1998年,位于经济开发区。它拥有6000平方米的厂房和办公楼,约有150名员工。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制造,销售和加工。工程机械及配件,金属材料零件及制品。D公司的投资方为进出口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07年2月,XX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人员对公司2006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多年来公司的营业利润一直保持在极低的水平。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和总资产也在不断扩大。反避税工作人员指出,公司自开业以来的八年时间里累计投入资金3500万元,但账面利润累计亏损1800万元。在未收回500万元初期投资的情况下,B公司于2007年追加投资9000万元,扩大了生产规模。
(2)指标分析揭示了线索
税务人员发现,通过对D公司损益表中的某些数据进行审核,D公司2006年共支付财务费用656万元,而往年财务费用一般不超过20万元,财务费用突然公司增长了30倍以上。作为备件制造公司,D公司由于追加投资而积累了雄厚的资金。此外,近年来,该国增加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该公司用于筑路机械的零件也卖得很好。,不可能从外部借用。
(3)在评论中找到的证据
检查组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进行一次特别检查。真实的贷款协议如下:“根据公平,诚信和合作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 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现在是计划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如下:...贷款总额2600万元,年利率25%,分月偿还利息...协议日期:12月2003。”根据内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之间相互借贷的利息支出,以不高于同类金融机构在同一期间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同一时期。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人员调整了D公司利息支出的纳税额,使2004-2006年D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1,372万元,D公司应补缴国外公司所得税325万元。 。
(4)进一步检查和复制可疑点
认为反避税工作已经结束,但仔细的检查员发现E公司是一家民间福利企业,并享有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政策。D公司和E公司可能滥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避免征税。检查员立即延长了对E公司的检查。经检查,发现E公司确实是一家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的公民福利企业,但是E公司的公司注册信息表明E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包括在内。检查再次陷入僵局。但是,检查人员还注意到,B,C,D和E这四个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几乎都是机械加工。四家公司之间还有其他联系吗? 7检查团队将公司分为两个公司。与C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所有人感到惊讶。调查发现,公司B和公司C均为XX市一家知名集团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公司B和公司C具有关联关系,即A,B,C,D和E具有关联关系。相关关系。公司D和公司E使用其中的多种投资关系掩盖了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实。
整个“税收筹划”的真相在于,该小组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法已为反避税工作精心规划。许多公司的分阶段设立是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并转移利润以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确认了D公司,E公司和该集团的关联公司的事实后。 ):关联公司“注册资本50%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支付。D公司按当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2004-2006年共支付利息1950万元。 D公司无法扣除约1,830万元的税前利息,应通过缴税增加。 D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约604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以资本弱化形式出现的避税已经成为中国内资企业避税的新趋势,并且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正在使用这种避税趋势。与“高进低出”等常见避税方法相比,这种避税方法更加隐蔽,危害更大,容易造成税收损失。要注意。
其次,资本稀疏税制度对我们经济的影响
(2)关于防止资本稀薄的规定是完整而明确的。在制定防止资本稀疏的税收规定时,日本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更好地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税收安排相对完善。
(3)体现了税收中和的原则,并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税法中引入反资本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打击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但资本稀释税条款的实施不应影响正常的公司融资。
对以上三个国家的资本稀疏立法进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一些特征:(1)适用税法的关联公司通常基于权益,债务比率以及是否存在税项。特殊的关系。标准方面存在某些差异; (2)适用于税法的“债务对权益”比率(英国除外):(3)对于超过该比率的债务,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利息支出,并征税作为收入。
第四,在中国建立反资本化法律的想法
目前,中国在处理资本稀疏方面经验不足,也没有系统的反资本稀薄税收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了资本稀疏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比例尚未确定。面对国内外利用资本稀疏避税的企业所面临的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中国的反资本稀疏税制。
(1)选择固定比率法作为应对资本薄弱的基本方法
为了给国内外资本提供明确的投资环境,同时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中国应该选择固定比率方法。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方法。
(2)制定适当的债务/权益比率,并调整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
负债/权益比率越低,且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越高,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规定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例如,这可能会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国内企业的热情,导致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成比例,并损害该国的宏观经济利益。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在制定资本稀疏条例时,应采取宽松的政策,债务/权益比应略高于发达国家,该比率设定为3:1至4:1。一些特殊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比例约束,并允许居民企业在债务比例较大时对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一定的税前扣除。目前,中国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应提高到50%。为了反映WTO的公平原则,可以在不区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情况下使用美国和英国作为参考。两者都使用相同的标准,即只要公司支付给贷方的超额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3)指定固定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目标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中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一个单一股东为对象来计算。该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超出了避风港范围,因为出于避税目的,特定股东拥有更多的贷款和更少的资本。违反不扣除一方负担所有股东的责任所产生的超额利息的后果。 ”负责任的原则。
(4)明确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范围
债务资本应定义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借入资金,并要求按照合同定期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形式支付固定收益,包括:中长期贷款:与居民公司收入挂钩的浮动利率贷款:背对背贷款或委托贷款: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由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贷款,但有赖于股东。对于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但依靠股东的贷款,如果贷款是由中国金融机构提供的,则不适用资本稀疏规定。鉴于投资的周期性和不稳定性,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内债务资本的平均值。为了防止公司利用年度股本和债务资本的变化来逃税,中国可以考虑要求关联公司在5年内保留有关投资和融资的信息。对于可疑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对公司进行调查。纠正并收取滞纳金的罚款。
(5)明确计算和处理超额利息
(六)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改双边税收协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资本稀疏条例,国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将增加,国际双重征税也将阻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中国应在制定资本稀疏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并酌情修改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谈判程序涵盖资本稀薄法律,将超额利息视为股息,并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