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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百慕大建立了伊拉克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此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Isya Company并未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账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则可能不会支付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使用特定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征税的收入额。假设曼特夫公司今年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税收抵免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并且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下调对青衣公司的原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至200万元)。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苹果公司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公司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拥有许多“果粉”,这为苹果公司创造了很多收入。这也使苹果成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公司之一。但是赚更多的钱和少花钱已经成为所有公司的共识,苹果也不例外。对于像Apple这样的公司,要缴纳的年税额非常大。但实际上,苹果公司拥有美国公司离岸资金最多的公司。如果苹果将所有离岸资金带回美国,则至少需要缴纳592亿美元的税款。苹果公司以合理的方式避免了这笔巨额支出。
1.有效分配业务收入
是从第三方制造商(主要是富士康)以低价购买Apple产品,然后以区域价格出售给Apple零售店或全国各地的分销商。结果,Apple International Sales获得了美洲以外的全球销售收入。
2.收入最终将进入免税区
也许有些读者已经注意到“ Apple International Sales”和“ Apple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不是同一家公司。如何免除爱尔兰税?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家关键公司“ Apple Europe Operations”。根据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公司交易法规和免征所得税的规定,苹果公司在荷兰注册了苹果公司的“苹果欧洲公司”。与爱尔兰不同,荷兰税法通过注册公司而非总部所在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因此,“ Apple Europe Operations”成为荷兰公司,而不是爱尔兰公司。再次,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公司交易免征所得税,“ Apple Sales Company”的收入移交给“ Apple Europe Operations”,“ Apple Europe Operations”移交给“ Apple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例如资金流向,除美洲以外,苹果公司的所有收入都已在欧盟成员国免税。“ Apple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被爱尔兰税务局定义为外国公司,因此“ Apple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将收入汇入BVI Apple总部而无需支付一角钱。
但是,纯资本流动显然是非法的(因为这三家欧洲公司之间没有“交易”)。在这里,苹果采用了一种非常聪明的方法,即以“知识产权”为媒介。“ Apple International Sales”向“ Apple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指定“ Apple Europe Operations”收取。收到专利费后,“ Apple Europe Operations”将以专利使用费的名义转移到“ Apple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Apple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将能够将收入转移到Apple BVI总部。
3.转移这种规模的资金合法吗?
美国政府对这种避税行为并不冷漠。有一次,美国参议院举行听证会,讨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的避税问题。但是,经过仔细调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苹果的财务状况没有问题。
至此,苹果公司的避税行为是否合法已经结束。苹果公司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采用离岸公司结构,成功避免了近600亿美元的税收。
可以看出,建立离岸公司结构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为了设计合理,合法的避税方法,有必要了解离岸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公司注册地的法律。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您喜欢并关注我们,谢谢。
1.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很难给出国际避税的准确定义。根据各个家庭的长处,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法律手段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团体或基金(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币)或资产)跨税收边界流动或非流动,以减少或消除税收负担。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逃税。尽管两者对东道国的财政收入都有减少的作用,但国际避税在本质上是合法的,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国际逃税则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上述目的。
2.避免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事物都有其内部起源和存在,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角度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的强烈愿望,即尝试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如下:
1.各国税收制度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统一。在各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限制了其他规定。从各国现行法规来看,主要分为三类:
(1)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缴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那么他必须在该国家纳税。
2.征税的范围和方法不同。各国对需要征税的商品,不需要征税的商品以及对不同收入征税的方式有不同的税种。例如,某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申请税率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一些国家实施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的税率和等级不同。
4.税基存在差异。例如,关于所得税,各国都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但各国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不同。给予税收优惠将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基。在固定税率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所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所有国家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即信贷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方式最有利于纳税人,其次是信用方式,扣除方式最不利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他们当然希望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
6.实际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水平有所不同。由于各种原因,各国的收集和管理水平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收责任有较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无法跟上征收和管理的水平,因此并未严格执行税法,名义税收负担沉重,但实际税收负担较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非税法对国际避税的过程有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以及是否有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除上述直接原因外,通货膨胀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3.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是:
1.人的运动。人口流动是指通过人口流动进行国际避税。对于个人,税法规定,通过避开居住地或搬迁居住地,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税收流放以减轻税收负担。对于公司纳税人来说,由于各国公司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差异很大,有些国家以注册地为准,有些国家以总公司为准,有些国家以实际管理机构为准。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避税需求进行选择,并在税负较低的国家成为纳税人。
2.人流不足。非流动人士也是避税的常见方式。非流动人口主要是为了通过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避免税收。最后,人的不流动的特征是所有者不离开自己的国家或移民,而是留在自己的国家。同时,它指示他人通常以信托形式为他人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创建一种媒介,以便转移部分收入或财产,从而使收入或财产的法律形式与它的原始所有者。
3.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流量。在国际避税中,资本,商品或服务的流动不亚于人流。因为人流往往更加引人注目,而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流向则更加隐蔽,各国税务机关很难控制。
4.资金,商品或劳务的不流动。这主要是为了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税的规定,通过低税国家或免税国家(指无所得税)中的实体(通常是法人)积累收入和财产。例如子公司)。尽管从最终结果的角度来看,资金,商品或服务的非流动性无法避免纳税,但临时纳税人无需纳税。
5.移动和非移动的结合。国际避税可以通过移动或非移动进行。人员和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结合在一起。
第四,国际反避税方法
为了防止纳税人使用各种避税方法并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各国采取了各种措施。综上所述,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颁布和修订《国内税法》等有关规定,改变某些问题不能依靠的局面,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度,加强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监管与管理:第二,与其他国家签订相关税收协定,获得其他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合作与协助,以弥补国内立法的缺陷和不足。
1.国际税收合作。各国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跨国公司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收负担的差异,纳税人利用了税法上的漏洞,并采用了转让定价等方法来逃避和避税。当局很难直接控制和防止在其领土外发生的各种避税和逃税问题。另外,由于存在避税天堂,各国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合作。通过交换税收信息,它们可以占用尽可能多的空间。采取联合行动,防止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