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石集团避税,黑五 避税

提问时间:2020-05-0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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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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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理论的详解,,通俗点!!!

“ MM”理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无公司税的MM模型和有公司税的MM模型。

该公式可用于在没有公司税的情况下定义公司价值。公司的价值可以通过以适当的资本化比率将公司的营业净利润转换为资本来确定。公式为:

VL = Vu =息税前利润/ K =息税前利润/ Ku在

公式中,VL是杠杆公司的价值,Vu是无杠杆公司的价值; K = Ku是适当的资本化比率,即折现率; EBIT是未计利息和税项的净利润。

根据没有公司税的MM理论,公司价值与公司资本结构无关。换句话说,无论公司是否负债,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都不会改变。

(2)根据公司税收的MM理论,存在公司税收时债务的优点是可以使用债务利息的支付来抵销税收,因此财务杠杆会降低公司的加权平均成本。税后资本。

避税收入的现值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表示:

避税收入的现值= tc * r * B / r = tc * B

其中:tc是公司税率; r是债务利率; B是债务的市场价值。

由此可见,公司的负债越多,避税收入就越大,公司的价值就越大。因此,在加上公司税收调整后,原始的MM模型可以得出结论,税收的存在是不完善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体现。当资本市场不完善时,资本结构的变化将影响公司的价值,即公司的价值。假设公司的资本价值和成本随着资本结构的变化而变化。杠杆公司的价值将超过无杠杆公司的价值(即,负债公司的价值将超过无负债公司的价值)。负债越多,差异越大很大,当债务达到100%时,公司的价值最大。

“ MM理论”的基本假设

1.企业的业务风险是可衡量的,并且具有相同业务风险的企业处于相同的风险级别;

2.当前和未来投资者对公司未来EBIT的估计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收益的期望与获得这些收益所面临的风险是一致的;

3.证券市场是完美的,没有交易成本;

4.投资者可以获得与公司相同利率的贷款;

5.不管借了多少债务,公司和个人的债务都是无风险的,因此债务利率是无风险的利率;

6.投资者的预期EBIT保持不变,即假设企业的增长率为零,因此所有现金流量均为年金。

国内一家投资有限公司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获得的分红,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多少费率?

随着私募股权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建立,私募股权业务趋于规范。随着私募股权政策的统一,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是,与私募股权的类型和渠道的充实相反,与私募股权有关的税收制度大多存在于“要点”中,并没有形成涵盖所有类型私募股权的统一税收框架。私募税收体系中仍然存在许多模糊的领域,税收体系的建设落后于管理人员和其他体系的建设。

1.私募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1.1。私募税制建设相对滞后

自2013年6月新的《基金法》正式将“非公开募集资金”(即私募股权)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股权政策迎来了一个集中期。

2014年2月,《私人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和备案办法(试行)》开始实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开始在协会进行注册和备案。

8月,发布了第一种专门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方法-《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涉及注册,备案,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运作,行业自我-纪律,监督和管理私人投资基金从八个方面进行监管,包括特殊规定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责任。从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角度制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提出“这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的业务”。企业采取这些措施”

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机构角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征求了《证券和期货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他们合法的资产该业务的子公司),其中规定了开展泛私有资产管理业务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随着私募股权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建立,私募股权业务趋于规范。随着私募股权政策的统一,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失。但是,对于最近才专注于“回归”的私募股权,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可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特定商品的其他投资,例如艺术品,葡萄酒等私募股权基金,其中风险投资基金被视为特殊类别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组织形式,根据《私人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和备案办法(试行)》和《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可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合同制。系统。

其中,在合同制中,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传统上诉诸于信托,经纪资产管理,基金账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等渠道。以直接私募形式签约私募。

但是,与丰富私募股权类型和渠道相反,与私募股权相关的税收制度大多以“点状”模式存在,并且没有形成涵盖所有类型私募股权的统一税收框架。私募股权税收体系中仍然存在许多模糊的领域。例如,对于直接私募股权的税收,以及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如何反映税法的公平原则,都没有明确的声明。私人配售税制的建设落后于管理人员和其他制度的建设。

1.2。整理私募所得税的状况

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当期税项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比较简单,与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比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梳理所得税。我们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根据组织形式,这两种类型的资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合同制。公司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的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包括降低风险,独立法人身份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是:建立程序简单,征税透彻,无代理风险。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法律是《合伙法》。

合同私募基金是指基金投资者与经理人签订合同,将基金委托给经理人进行管理,这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它的特点是建立,退出和筹资机制灵活,无双重征税,决策效率高。对于合同型私募基金,传统的渠道型私募基金主要基于各种渠道的规定。依据。私募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一级的税收;二是基金一级的税收。第二个是投资者一级的税收。

基金一级的税收问题

其中,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的形式,基金一级的税收有所不同。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而产生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所得税应根据“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计算。收入”,税率为25%。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合格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这是公司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收购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免征所得税。其中,“股利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等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需要国家支持和鼓励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31号),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政策的通知》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税《关于优先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号通知规定:

风险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24个月)。持有当年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如果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条件主要指:

业务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注册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公司”等专业法人。风险投资企业。备案工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后,投资业务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由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除了科技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必须满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业务)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的要求。超过2亿元。这意味着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一级的基本税率为25%,但享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有限合伙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不会在基金一级收取所得税。

在传统的渠道合同私募基金中,经纪资产管理,信托,基金账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等都是未注册成立的实体,因此不适用于《公司所得税法》资金水平。自然,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

投资者一级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级别的税收问题根据投资者的属性而有所不同。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则为普通自然人投资者。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则根据《个体经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财税[2000] 91号),“全部个体经营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所得税。个体业主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总收入,视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家庭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5%至35%,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是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的新《合伙法》允许将合伙企业建立为有限合伙企业,并提出“合伙人根据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支付”。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私人股本基金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缴纳5%至35%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外国投资的利息,股息和股利,应按照《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个体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税收”(州税函)[(2001年,第84号),这部分收入未计入合伙企业的收入,但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利息,股息和股利”,即税率为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则目前的渠道型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例如信托和经纪资产管理)不会扣留和支付投资者的收入,投资者需要自行申报和纳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适用20%的税率。

对于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合格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如果您投资于公司类型的私募,基金分配的资金,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本收入可以免除所得税,但如果公司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份实现撤回,则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的规定,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私募。企业投资者获得“除税前划分”的原则基金获得收益后,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果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则在获得该基金的收入后,应按2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一些免税和低税率实体,在获得基金收入时可以免税或以优惠税率征收。例如: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是在计算不超过总额的5%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雇用或雇用的所有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即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员工工资;超出部分将不会被扣除。

需要补充的是,自然人投资者在参与有限合伙制的私人合伙制时也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当时,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地方政府大多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税率(LP)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从5%到35%的累进税率征税,税率为20%;而普通合伙人(GP)仍基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征税时,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的5到35%。一些地方政府将以退税的形式给予优惠政策。

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和下级政府无权直接减免个人税。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基本上处于灰色边缘。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坚决停止超减免税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地方财税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澄清“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政府。除了相关税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地方特定政策管理机构的权力下放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政府中。

2.私募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2.1。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总体而言,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公司和投资者都需要征税,但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例如,在公司一级征税时,可依法免除被投资公司的股息和股息;持有两年股权的当年,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扣除其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的70%应该

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一级征税时,如果它是公司投资者,则股利收入(例如股息和基金分配的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因此,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最大累计所得税负担为:

自然投资者:25%+(1-25%)* 20%= 40%

企业投资者:25%+(1-25%)* 25%= 43.75%

但是实际的税负通常不会那么高。例如,如果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制造的私募股权基金,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则可以获得多种税收优惠。再举一个例子,假设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自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所获得的收入完全由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本收入实现,实际上,公司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所承担的税率造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同,两者均为2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尽管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不具备资格,但仍可以在产权中清楚地注册,普通合伙人可以履行公司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可以有效地克服“信托代理人”的问题。公司制度下的问题。这是有限合伙制成为外国私募股权首选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伙制的性质“税收透明度”决定了在基金一级不需要征税,但是合伙人分别缴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通常以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而公司投资者通常以25%的税率纳税(低税率和免税对象除外)。为了鼓励股权投资,一些地方政府先前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降低到了私人股权投资的20%。因此,有限合伙私人股本基金的累计税负最高:

自然投资者:0 + 5%〜35%= 35%

企业投资者:0 + 25%= 25%

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协商分配收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以及“税收透明度”功能,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在税收安排和理论上更可操作从“重税主体”转移到“轻税主体”。为避免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避税的一种手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要求:不论合伙企业的收入是分配还是保留,都必须是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纳所得税。

在中国,尚无关于基于合同的私募的明确声明,但通过信托和经纪资产管理等渠道发行的传统私募可以被视为基于合同的私募的原型。合同私募不需要建立公司或有限合伙制,并且在建立方面最方便。由于不受公司或有限合伙实体的约束,因此合同私募在筹款等方面最为灵活,可以多次筹集资金。由于不可能成为实体,因此现有的合同式私人配售,例如信托,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等,不需要在基金一级缴纳税款。

在投资者一级,自然人投资者的税率为20%,公司投资者的税率为25%。因此,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累计税负最高:

自然投资者:0 + 20%= 20%

企业投资者:0 + 25%= 25%

2.2。黑石税案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地方政府发布的某些优惠政策外,它们还可以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风险资本最密集的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领域中,大多数政策仅针对公司私募股权基金。这与有限合伙制易于发展成避税工具密切相关。在美国等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以前有报道称,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控制了风险资本总额的80%。在美国,具有有限合伙制的私人合伙制也不需要按私募股权基金的水平缴税;他们只需要在合作伙伴一级纳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直接缴税;如果合伙人是一家企业,则将收入分配到最终纳税人的帐户中以支付税款,这就是所谓的“流通原则”。

美国的应税收入分为普通收入,资本收益和被动收入,其中前两个是主要的应税收入。普通收入的最高累进税率高达35%。资本收益包括各种类型的投资收益。最高税率仅为15%(政府正在努力将其提高到20%)。

(3)对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差额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私募可以享受当前公开发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实现基金产品链接的免征税。

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措词中使用了“暂不征收”一词,因此,中国可能认为该合同资金应采用“实质性征税模式”但是,目前并没有出于鼓励发展合同资金的目的而收集资金,这增加了未来直接直接定向发行税收制度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