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不超过2000元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工资的14%之内输入福利费,或避免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合理避税的范畴)
更多的是查找发票(但此方法不是避税而是逃税,请尽量不要使用它)。
将假期费变成福利费是不正确的,应将其包括在雇员的应付工资中。国税函〔2009〕3号第3条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1.提供尚未履行各自社会职能的企业与福利部门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室,医疗所,托儿所,疗养院以及薪金和工资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等2.发放给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费用,尚未实行医疗统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 ,以及员工的支持医疗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根据其他规定而产生的其他雇员福利,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探望旅行费用等。
与原始法规相比,新法规更加详细和标准化。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支出不在职工福利支出范围之内:1.离退休职工支出; (二)离职补偿;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病假,产假,探亲假的雇员在此期间收到的补贴; 5.员工学习费; 6.职工食品津贴(包括企业职工午餐津贴,商务旅行食品津贴)等。也就是说,与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规定的员工福利费的范围相比,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员工福利”,如“新年”,“假期费”和“假期”,大大减少了。员工对员工此处不包括员工的材料和差旅费。
关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