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A国的所得税率为33%。 A公司计划投资B国和C国进行跨国经营。为了决定是否在这些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A有一个了解C国的税收政策。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5%,外国法人公司营业开始后的免税期为3年。 A国承诺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担免税义务。所得税率为35%,没有免税期,也未与A国签署税收协定。公司A预测公司A在未来10年内仍将保持盈利(假设每年有200万利润)。在B国运营的前三年,它将获得可观的利润,而在C国运营的前三年中,则将有一定的亏损(假设每年损失一百万)。分析A公司在B国和C国的业务是以分支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通过计算来解释?
2010年新闻报道:目前,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1/3的产值,超过50%的国际贸易和超过90%的海外直接投资。这些交易中有一半是集团内的关联方交易。相应地,长期避税目的地,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类型,完善和完善的税收筹划服务,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国税收征管不力以及缺乏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国际避税的空间很大。
此案涉及三方:美国ABC卫星公司,一家电视台及其税务机关。
电视台与ABC卫星公司签署了“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输服务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1997年10月19日,双方修改了《协议》的某些条款并签署了《修正案》。根据协议和修正案,ABC卫星公司为电视台提供了一个固定的全日制,不可转让(除(优先级是独立确定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可提供27MHz带宽和相关功率,包括包括地面设备在内的转发器。ABC仅发送电视台的电视信号。电视台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允许中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未使用的零件。经美国广播公司事先许可。电视台还可以允许非中国合法广播公司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来发送电视信号。
协议还提供:A.电视台按季度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 B.保证金(用于支付服务期前三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 C。确保电视台向ABC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在146年5月3日向ABC支付近200万美元的4英寸订金。保证金将在协议的最终服务费到期时使用。
协议签署后,电视台根据该协议向ABC支付了押金和担保金;此后,它向ABC支付了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1999年1月,税务总局向电视台发出了《通知》第001号,要求电视台缴纳上述费用的相应税款。美国广播公司拒绝接受这一点。复议申请已提交给外国分公司,税款按包括存款和保证金在内的总收入的7%缴纳。总计约150万美元。
同年8月。外国分支机构做出了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农行因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分支机构向319号电视台支付的“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播送服务的签约”代扣代缴的费用。与电视台和ABC卫星公司达成协议。关于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同时拒绝了ABC Satellite的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国税务机关是否应向ABC征收预提税。这种分歧源于电视台向ABC支付的费用性质的差异。ABC公司认为收入属于营业利润,而中国税务机关则认为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双方争议的焦点
(1)ABC Satellite是否获得了使用费或营业利润?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认为该协定是特许权使用费。因为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使用或使用权,包括电影,电影,无线电视或电视广播中使用的电影和磁带的权利,以及支付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公式或秘密程序的报酬,还包括对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相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使用或使用权公司的情报支付的各种款项。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5条和第7条,ABC卫星公司将其视为营业利润。由于这些收入是多年来通过连续工作获得的正收入,因此应属于营业利润。由于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因此它不应在中国纳税。
(2)这是“用途”吗?谁是卫星的“用户”?
税务机关认为,优惠的使用包括对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使用”不仅限于有形使用。卫星转发器具有发送信号的功能。电视台需要使用ABC卫星转发器将其信号传输到太平洋,美国和其他地区。每个应答器的部分带宽可以独立用于传输信号。根据“协议”,在正常情况下,卫星中指定的转发器带宽只能用于传输电视台的电视信号,也就是说,这些指定的带宽是电视台专有的。带宽由卫星系统提供,电视台的带宽使用权应视为卫星系统的使用权。因此,该费用属于使用费,电视台是卫星用户。ABC卫星公司认为,它从事活跃的商业活动,雇用人员,并使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信服务。ABC将设备用于自己的业务,但未将设备提供给电视台进行业务。设备本身无法完成ABc从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操作其卫星系统和相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不断进行干预和探测。美国广播公司已花费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以及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因此,ABC是卫星用户,电视台仅占用特定的分配频率。“使用”应理解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不能扩展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
(3)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是否应遵循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惯例?
1984年签订的《中美关于避免收入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该法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并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中国税务机关向ABC卫星公司征税。第一个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国际税收应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议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必须根据双方的意图和期望进行解释。双方的期望和解释只能参照国际征税的原则和惯例以及全球公认的协定来确定。
税务机关认为,不应遵循ABC Satellite遵守的所谓国际惯例。租赁卫星通信线路具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国际限制或惯例。
的思考
(1)新兴产业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讯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议。主要原因是当前的税收体系相对复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通信行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边际和流动性使其无法满足当前税制的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的税收案反映了发达国家居民的税收管辖权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税收管辖权之间的争议。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企业将更容易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地点,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范围较弱的地区。
第二。与电子商务贸易和通讯业相比,传统贸易具有不公平的税收负担。各国当前的税收制度普遍提倡税收中立原则,要求由于企业的贸易方式不同,税收不应有所不同。但是,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仍在构建中,尚不完善。传统的收支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通讯公司和传统贸易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公平。这将促使传统公司进入“虚拟空间”自由区。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愿让大量税收流失,因此采取了新措施,导致新的税收不公。。
第三。税收损失的风险增加。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营业税的流失,而且高科技手段还会为纳税人创造另一种机会和手段,使纳税人在现行税制下合理地避税。取消实体商店和营业场所无需支付营业税,并为免税提供了合理合理的条件。
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了。税收转移是合法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的过程。税收转移主要有三种方式:远期转移,后期转移和税收资本化。转发是最常见的税收方式。在这种情况下。ABC卫星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转移到我们的电视台。
(3)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是否应遵循国际原则和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