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国际双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就纳税人的跨境收入或财产价值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结果。
(1)国际双重征税的含义:法定国际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纳税人征收相同或相似税款的两个或多个国家。
(3)后果(危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国际双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比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负担更大沉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反了税法中关于税收中立和公平税收负担的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际双重征税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势必会削弱他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热情,从而阻碍国际资金,技术和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和交换。人员。
根据历史成本确定每个财产的应税价值后,如果该财产发生减值,则除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委托贷款减值,存货减值,长期投资减值,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在建工程等。;仅当对各种财产造成实际损失,永久性或重大损害时,才可以将未按历史成本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根据历史成本确定每个财产的应税价值后,如果对每个财产进行增值评估或以公允价值处置以获取收入,则只有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和处置收入进入应税办公室:仅在缴纳所得税后,才允许该物业根据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应纳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历史成本计算税额。
12.区分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的原则意味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合理划分利润支出和资本支出之间的界限。如果支出收益仅为一个纳税年度,则应将其视为获利支出。在支出发生的年份允许扣除税前扣除;支出收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内的,应当视为资本性支出,当年不允许直接税前扣除。摊销前。
如果企业正在计算应税收入。收入支出和资本支出未正确分配。资本支出应计入收入支出。它将低估资产和当期收入,导致当期支出的超时差异,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以及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支出应包括在收入支出中。它将高估资产和当期收入,从而导致低估了当期支出的时间差,从而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增加,并提早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资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当年投资资产等的支出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三,在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会计原则。
的原则意味着企业的会计方法应在纳税年度之前和之后的所有期间保持一致,并且不能更改。这是因为公司所得税是每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库存评估方法和其他会计计算方法,则应税收入的结果将直接受到影响;企业是否可以一次纳税如果在这一年中随意更改会计方法,则企业可以通过更改会计方法来计划税收,以达到避税或节税甚至逃税的目的。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更改会计方法。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只能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会计方法的变更以及税务申报变更的累积影响,并附送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批准的文件。董事)会议和其他类似机构。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变更计算方法的原因和程序,变更计算方法前后的连接是否合理以及计算错误进行重点审查。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没有说明会计方法变更的原因。尽管提供了解释,但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该变更没有合理的业务和会计要求。除了变更计算方法前后的不合理联系外,如果发生计算错误,主管税务机关应因计算方法的变更而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中国应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补充这一原则。
XIV。相应的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调整原则是指企业之间发生的同一交易或同一事件。如果扣除是在企业支出之前进行的,应在取得该收入的企业中作为收入征税;如果企业的收入已经作为收入征税,则允许支出的企业也应相应扣除。该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对相同收入进行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
例如,借款人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利息费用;因此,贷方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税收。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一家企业将其非货币资产的一部分投资于其商业活动中,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而该法人股股东将其非货币性资产的一部分用于其商业活动中,则从该合资企业中购买股票。股份公司,应分解成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的销售,应按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被投资单位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按照经评估,折旧确定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的某些规定未根据该原则进行监管。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的规定,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视为企业呆账;但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规定,按照相应调整的原则,三年以上未缴纳的应付账款已逾期,应将相应的税收调整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者建议,在新的公司所得税立法中,应按照相应的调整原则加强税法制度,使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总体上更加协调合理。
2.外国直接投资管理不善。首先,合资企业的内部管理不善。中方移交了海外购销权,未能有效遏制外国投资者,使外国投资者有机会利用。其次,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税务机关,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不善,客观上为外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提供了条件。
3.中国的外国税法规定并不完善。避税的实质是纳税人以不违法的形式减少或避免其应纳税义务。不完善的税法是纳税人逃税的先决条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象比较普遍,反映出我国涉外税法的不完善。
4.中国不完善的外汇管制导致避税。作为跨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应从全球角度安排投资和销售活动,并跨境灵活分配资金。由于中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外国人汇出利润受到各种限制,使外国人在收入出口方面感到极为不便,这给他们提供了便利。有机会避税。外国人使用转移定价来转移资金,客观上导致“成本和费用流入,收益资金流出”的避税结果。
5.外国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薄弱。中国涉外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低,人员薄弱,征收管理方式落后,缺乏信息交流。此外,涉外税收的收集,管理和检查是相互限制的,并且还没有形成协调的运作机制。。
3.中国的反避税措施
1.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
(1)完善中国的外国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中的漏洞。税法是征税双方都遵守的法律规范。完善的税法是减少和消除避税行为的基础。鉴于以上几种避税方法,应修改中国税法中一些不完善的规定:①正确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措施应有助于实现中国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吸引外资的目标; ②应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以防止外国公司伪造新企业和欺骗减税。文章; ③逐步统一国内外两套税制,将“一般优惠原则”改为“特殊优惠原则”,对某些行业给予特殊的外资优惠待遇,引导外资进入中国急需的能源和运输基础设施;关于债务比率,为避免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弱化”,应明确规定资本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出部分所承担的利息不能在征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2)完善反避税法规。完善反避税立法是预防和打击避税的根本措施,也是国际反避税的普遍做法。目前,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在避税方面更加突出。因此,我们应该集中控制转让定价,加强中国的反避税立法。在处理税收纠纷时,为避免被动,我们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举报和提供证据,并规定纳税人应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如果他们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应遵循税务机关的决定。确保税务机关在立法期间有足够的处置权,以促进有效和有序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此外,为了防止外国商人借用国际税收条约的规定来逃避中国的税收,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附属服务机构等活动的范围应受到立法的限制。 。它是外资企业的“常设机构”,并按照税法的规定行使税收权利。同时,立法中应加大对避税的处罚力度。
2.加强馆藏管理。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斗争涉及多种方法。除了建立和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外,还应该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和训练有素的高级税收征管员进行税收的收集和管理。
(1)提高收集和管理的质量。中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因此有必要提高税收征管员的素质。我们不仅要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还要重视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熟悉税法,熟悉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税收,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收。搅动。
(2)加强审计工作。税务审计是抵制避税的有力武器。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反避税经验,重视跨国公司的审计工作。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及时发现避税行为,如使用不当申报,不当账户处理等,以维护国家的正常税收,维护国家权益。
(3)建立国家税务信息数据库。跨国公司的商业活动遍布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全国各地和国际上税务机关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合作,我们才能更好地获得反避税效果。为此,应尽快建立国家税收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专门负责收集相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国商人的个人收入水平以及有关外国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的信息。客商和外籍人员以及住宅的搬迁,这对于相关地区来说很方便。税务部门核实收款情况。
(4)加强对外国商人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