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算中不需要对已计提全额减值准备的资产报告损失。
1.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通常仍是资产,尚未报废。因此,在清算和验资过程中无需报告损失,但有必要记录减值情况。
2.仅在资产丢失或处置时报告损失,才能确定并报告最终损失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民国第63号总统令)规定:
第八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费用,支出,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该人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本收入;
(2)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规定提取的,不得扣除税项之前,折旧仍根据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税基进行计算。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结算。在2013年结算和付款之前,股东收到或转移资产至资产如果尚未处理所得税,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如果程序不完整且证据不明确,则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补充和完善。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进行补充和完善的任何内容均应视为税收收入中包括税收收入或总收入。
资产折旧准备金只有在实际发生且经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确认的准备金支出。收入。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的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准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国第63号总统令)规定: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折旧仍然根据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税基进行计算。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结算。企业在2013年财务结算之前收到政府或者,如果股东被归类为资产,并且尚未处理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根据本公告执行。对于不完整的程序和不明确的证据,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并完成。任何企业都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如果不能补充和完善,则应作为企业所得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或总收益处理。
其中,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弥补损失的年度扣除额。收回确认期一般不应超过五年,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期间遗留的资产损失以及公司重组和上市过程中所有权不明确而造成的发生纠纷时,无法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承担国家政策任务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质量不明确,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当的扩展名。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中扣除。
由于未从上一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中扣除税款,因此可以从应纳税年度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之前多付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扣除额不足,应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