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规中搜索尽可能多的会计避税行为,其中有两项一般性的反避税条款:《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税务机关如果有合理的经营目的安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则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免征关税。或延迟缴税。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税收调整。税收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差异,包括收入调整,扣除额调整,资产调整以及一些特殊事项调整。
特殊税收调整是反避税调整,是针对纳税人特定税收事项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稀疏,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和其他避税情况的税收调整。
常规反避税管理属于特殊税收调整的类别。当纳税人实施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减少其应税收入或收入时,则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削弱,成本分摊,控制外国公司的反避税等具体规定,进行调查和调整。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调整重点在于与公司关联交易不直接相关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外国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后,将通过人为安排将其关闭,然后成立一家新的同类公司再次享受税收优惠。
跨国投资者进行跨国投资的目的是赚钱。因此,需要具有高投资回报率的完整的投资环境。出于避税的考虑,一些跨国纳税人将其企业利润转移到了海外,这引起了一种幻想,即中国的外资企业普遍在亏损。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那些不了解在中国投资的真相的外国投资者的热情,并阻碍中国进一步引入外国资金和技术设备。等待。
第五,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效率。由于整个社会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少纳税人)之间存在差异,为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将采用各种避税方式,使自身资源从纳税人流向非纳税人。从高税收行业或地区到低税收行业或地区,直到这两个部门的净收益相等。但是,这种流动会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效率,从而降低社会总回报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非法避税行为和非法逃税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在经济效果上却有许多相似之处。
正是由于这些负面影响,避税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影响。因此,国家采取反避税措施来规范和调整避税是必然和必要的。换句话说,反避税的原因是避税本身的经济后果,而不是法律后果。
工作的发展。该信息数据库可以收集国内外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原材料价格信息,设备使用费价格信息,国外个人收入水平信息等。
3.引导非法避税并填补漏洞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纳税人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仅通过优化税收负担(例如避免税收管辖权,选择低税点和使用税)来减少税收。税收优惠等均属于此,在法律上应予以允许。补救措施只能在正确的税收导向中实施,以填补可能的漏洞。例如,对于已经结束减免期的企业,通过设立或更换品牌,可以再次享受新企业的优惠待遇。税法应在许可与不批准之间划清界限。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如果允许其亏损两到三年,并且尚未盈利,则必须根据企业的收入金额进行调整。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以便双方都能遵循证据并共同遵守。
4.为避免欺诈性税收,请声明正常交易标准
纳税人的某些行为似乎并未违反税收法规,但从本质上讲,他们使用欺诈手段,故意违反了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并利用税收法律漏洞来避免税收。税收协定的滥用,转让定价,欺诈性的出口退税等均属于此类。
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可以为不同的交易类型规定“正常交易标准”:
(1)关联公司之间的贷款利率是独立关联交易中非关联方使用的利率。如有必要,可以指定波动范围。
(2)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务提供应按照非关联方提供的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人工成本应包括直接成本,例如工资和材料,以及间接成本,例如管理费和辅助费。
(3)关联公司之间租赁的有形财产的租赁费用应与相同或相似财产在非关联方之间正常交易中支付的租金标准相同。
(4)关联公司之间无形资产的使用或转让也应根据非关联方之间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果没有可比的可比业务,则竞标者的要价或竞标者的出价原则上可以基于利润因子。
(5)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买卖应基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价格,即采用所谓的“比较价格法”。没有比较价格的,采用反向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或税务机关批准的价格法。
税务局怀疑企业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时,有权让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或公证人对其进行公证。
五,坚持以下原则:利润转移的责任人或受益人应承担举证和税收补偿的责任
在反对关联公司的利润转移的斗争中,我们必须保持积极,并注意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国际资本转移到低成本地区是一项客观法律。在制定反避税措施时,要注意利益转移和损害中国的权益,以及引进外资促进社会发展的综合效益。在采取的措施中,要注意掌握足够的证据。
根据中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转移利润这一事实,外国公司主要利用中国公司的缺点:不熟悉国际市场,信息不佳,没有独立的采购材料和产品销售渠道来控制他们的销售权转移利润。利润转移的受益人是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的外国方,而不是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本身,也不是中方企业。自1995年以来,中方股东单位决定由外方承包合资公司的利润50万元。否则,中方应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外方应在权衡利弊后决定合同。实际执行时,该公司在195年亏损了9万元。由于外方控制了合资企业原材料和产品的定价权,因此实际利润已由外方通过产品定价转移。因此,外方同意弥补损失并全额上交合同规定的利润。
国外避税方法极好,情况复杂,适用范围广。仅凭税务部门很难预防。在引进外资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项目的建立,可行性研究,协议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所有相关部门必须注意不要给外国投资者留下任何避税的空间。
十,提高税收审计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高税收审计水平是发现和消除逃税和逃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积极使用现代科学和统计技术来提高各个国家的税收审计质量外,一些国家税务机关还创建了许多方法来识别不当申报或虚假账目和账目。
第十一条,加强税务机关的处分权
根据国外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处分权。因此,必须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信息和确凿的证据,如果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合作,则税务机关有权确定交易价格,调整利润并具有足够的处置权。同时,应加强对避税的处罚。如果避税行为只是简单地调整其利润,重新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对其进行征税,这是不够的,因为这对避税企业和准备避税的企业没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因此,在制定避税处罚时,应考虑到
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受到不同的处罚。
12.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领导
总是总结反避税工作的经验,收集和整理反避税工作的典型案例,并加强对涉外税务人员的培训。从现在开始,我们应加强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以尽快实现税收管理的计算机化。
此外,我们还应充分发挥我们的海外机构在反避税方面的作用,及时收集东道国的相关信息和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我们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派遣人员。出国与我们的海外机构合作进行特别调查,以确保不侵犯国家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