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以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人:企业因聘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计入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之前。如果属于工资和薪金,则可以将其包括在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中,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有关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公司职工或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均视为工资薪金,应在税前扣除。企业雇用季节性和临时工人,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并接受外部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用工或职工用工类别,因此本《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与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区分开。 ,并允许按照《税收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属于工资和薪金,则可以将其计入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相关扣减的基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从个人兼职获得的收入应根据“劳动报酬收入”征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应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后,按照“工资收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郭水函〔2005〕中提到的“退休人员再就业”。 ]第382号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和雇主已经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
2.当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不能参加工作时,他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雇员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在第3条中,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已不再是退休人员的既定条件。因此,退休职工的月薪应免交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人民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人员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的军事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对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给予奖励;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补贴和津贴将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的服务调动和遣散费;
VII。根据国家规定,将支付给干部和职工安顿,退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中国各国大使馆,领事馆和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其人员的收入,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税;
9.政府参加国际公约并签署协议以提供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如何为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收入缴纳所得税
问:我的退休人员于2007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每月领取退休金。同年9月,该部门重新雇用了我。我付月薪5000元。
答案:如果退休人员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重新就业符合某些条件,则将根据工资和薪金支付纳税人的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应按照所得税扣除标准按照所得税法的扣除标准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答复规定了退休人员的再就业,并满足以下条件:1.签订年度劳动合同; 2.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与正式员工一起享受平等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待遇; 4.雇主组织工作晋升,职称评估和其他工作
如果满足以上雇用条件,则应缴纳付款人的所得税
2.在2008年1月1日,应根据劳动报酬来支付纳税人的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有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应终止并存在。建立新的劳动合同条件如果
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答复”,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雇主可能由于存在劳动合同而无法支付社会保障无法支付社会保障费用。因此,其再就业收入应按照劳动报酬来支付。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