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开具发票,就无法避免税收。因为发票金额是纳税的基础。
(2)如果您不开票,则可以不缴税。但是,这不是合理的避税措施,而是逃税和逃税行为。
(3)如果将来推迟开票,则只能推迟纳税期限,无法避免纳税。
(4)简而言之,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几乎没有办法避税。
(1)征收所得税的方式有两种:税收的征收和核查的税收。
(2)确认所得税是根据收入计算的。只要有收入,就必须计算并缴纳所得税。因此,采用批准的收款方法,如果您想避税,您只能找到一种赚钱的方法。
(3)税收是根据所得税的利润计算得出的。只要有利润,就必须计算并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采用征税方式避免税收,则可以从收入,成本和费用方面考虑。即:减少收入,增加成本和减少利润。
已收到付款,但尚未向对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先收到的帐户
开票后:
借:预付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付款但不开具另一方发票的性质通常被视为预收款。开具发票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冲销预付款。
扩展数据
预付款的会计内容:
1,借方金额(代表预收款额的减少)
应收账款与收入同步,冲销坏账的客户确认其有能力从“应收账款”帐户转移,也从“其他应收款”帐户转移票据在未付款时即被转账,后付款的商业票据也不会转为短期贷款。
2.贷方余额(表明预收帐款增加)
从客户处收到的预付款项,已收到的业务收据,预收的商业票据,用库存清算应收帐款,用权益清算应收帐款,用索赔清算应收帐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清算,确认的坏账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
3,期末余额
贷方余额结尾处预先收到的帐户反映了企业从采购单位收到的金额。期末借方余额为应收账款性质,反映企业应向采购单位或服务接收单位收取的款项。
哈哈,这个问题不能在公开法庭上说。
所谓的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和方法减少税收的经济行为。
,您的问题是:“帐户已在收到付款和发货后进行处理。客户未要求发票,付款已挂在预收款中。”
该经济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要求:“如果销售商品的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确认。1.企业拥有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家;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连续管理权,也不控制销售和商品;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 “区别仅在于客户不需要发票。
因此,在这项经济业务中不可能合理地避税。除非您伪造账户,否则您将未经投票就扣留收入。这不是“合理避税”,而是逃税。
正确的方法是将“预收款”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并将其转移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中仅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加数据(表1)”时,未发票收入才会列在第4列中。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