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的加工税材料,应当由受托人收取并缴纳消费税。受托人根据应纳税额从“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中扣除,应贷记“应纳税额”。需缴纳消费税。回收委托加工的材料后,直接用于
包含在进口材料的成本中。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2003年底前,中国粮食储备公司的财政补贴收入及其直接粮库免征企业所得税;其直接粮食仓库资金的税收帐户免征印花税。中央储备粮(油)业务经营中订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粮食储备自用的中央储备粮(油)业务用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按照分配的单位免征财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辆,船舶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办理业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