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该税率按月实际收入水平征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是:
(1)薪资和福利计划。获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的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税率是累进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累进后,新工资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会逐渐减少。纳税人的现金工资被转换为提供福利,这仍然可以提高他们的消费满意度,但是他们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员工提供住宿,假期旅行津贴,福利设施等。
(2)规划税收项目的转换和选择。由于相同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使用税率差异进行税收筹划来节省税金是一个重要的想法。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和薪金收入与劳动报酬收入分开,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和薪水收入结合起来可以节省税收。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在工资,薪水和劳动报酬之间转换收入以节省税款。
(3)使用“挖山”方法进行规划。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税项,每个期间的应税税基分配得越均匀,越有利于节省税费。采用“挖山”的方法,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将在每个时期分摊,这可以降低边际税率,节省税金。
第一个问题:
2.避免一次性分配奖金,避免半年度奖金和季度奖金,因为年终奖金可以除以12月之后的商率。只能通过将奖金金额加到当月的工资中来计算,这肯定比支付摊销规则还多。
3.月薪是否大于扣除额(3,500元/月,外国人:4,800元/月),小于扣除额或等于扣除额,最好每月摊销一次-关。
第二个问题
纳税人的选择只不过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普通纳税人,而且两者的使用条件不同(您可以参阅税法:例如,企业的年度应税销售额应<80万,而工业企业<50万,会计制度不健全,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征税行为的企业可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实际上,一般纳税人是企业(法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是个人
1.小规模纳税人:
优势:征收3%的税率,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或二手商品:含税销售额/(1 + 3%)* 2%
缺点:您不能自己开具发票,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不能扣减所购商品的进项税,这只是一笔小交易
2.一般纳税人:
优势:可以抵扣购买商品的进项税,并可以产生规模经济
缺点:您自己使用的17%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或旧商品的税率为4%,一半:含税销售额/(1 + 4%)* 4%/ 2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11种个人收入视为应税对象,例如工资和薪金,自雇生产和经营收入,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汇票收入,劳务收入等。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股息收入,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其他收入等。这些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使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率计算方法。工资薪金的所得税范围很广,占税收的很大一部分。如何根据税法的要求选择最佳的节税方案是大多数企业和职工特别是打工仔最关心的问题。
(1)扣除所有非税项收入。企业有关人员应全面掌握职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所得,哪些是非应税所得。
(2)全额支付“三险一金”。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存款比例和最高基本标准为职工缴纳“三险一金”,并建立长期保为雇员提供长期保护。这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而且可以有效减轻企业和员工的税收负担。
(3)着重计划一次性奖金的分配。一次性奖金是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的。只要确定的税率高于一定水平,全额税率就会更高(类似于全累进税率),从而形成无效的工资支付间隔。通过计算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和税后收入的每个所得税水平的上限(税收阈值),可以计算一次性奖金的无效间隔。
(4)科学规划月薪和一次性奖金分配的结构。在职工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找到工资与奖金税率之间的最佳比例,以有效地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5)及时计划和处理异常的纳税事件。如果一次性奖金在无效范围内,月薪无法调整怎么办?可以合理地使用捐赠方法来降低税率。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
中的部分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捐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月份,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减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问题的通知
郭水寒[2009] 3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我们特此通知以下有关公司工资和员工福利:
1.关于合理的工资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和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3.关于扣除员工福利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其福利部门需要承担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美发室,医疗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为从国外出差给员工的医疗费用以及为员工支付的医疗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支出,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支出等。
第四,关于员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产生的员工福利费用应单独设置,以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没有单独的会计账簿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纠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实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五。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