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6号:一,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过程中进行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暂时采用征税方法。根据3%的收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付增值税=含税价格÷(1 + 3%)×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56号):“资产管理产品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应缴纳增值税。资产管理产品运行中的税收行为(以下称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暂时采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并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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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接受投资人的委托或信托提供的管理服务给管理人所发生的委托财产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其他业务”),但第一条未作规定。根据当前法规支付增值税。
3.经理应分别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和应付增值税。如果不单独核算,则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第四,管理者可以选择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和应付增值税进行单独或共同核算。
第五,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对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业务的经营集体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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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 2号)。《税收政策公告》(财税[2016]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4条规定:“在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的补充通知。与红星会计教育编辑多次。
通知指出,自2017年7月1日(含)起,在资产管理产品运营期间,以资产管理产品经理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运营中发生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如果尚未缴纳增值税,将不再予以缴纳;如果已缴纳增值税,则应缴纳的税款将来自资产管理产品经理的下一个月。增值税可抵扣。
此外,在资产管理产品的运营中,增值税应纳税行为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据悉,自财税[2016] 140号文件发布以来,该文件第4条引发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热烈讨论。该报纸还于1月6日发表了一篇文章,请业内人士讨论此事的因果关系分析,以下是全文:
“一句话法规”影响资产管理行业
资产管理行业在2016年底迎来了新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支持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蔡瑞[2016]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与资产管理产品直接相关的法规只有一句话,但让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爆炸式增长”!随后,财政部税收司,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有关负责人紧急解读上述规定,称“资产管理产品的税收机制没有改变。自从营地改革增加以来。”尽管这种解释使资产管理产品经理感到更加自信,但纳税人仍然非常担心如何实施“一句规则”。
解释:营改制后,税收机制并未改变
140号通知规定,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资产管理产品经理应为增值税纳税人。该“判刑判决”发布后,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引起了震动。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收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品与服务税司进一步解读了140号文。根据140号文“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征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本政策主要对经营资产管理产品的纳税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在资产管理产品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资产管理产品经理应为主要纳税人,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释还指出,资产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产品的缩写,通常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以及银行提供的投资财富管理产品。
简而言之,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他人委托来代表他人管理财富。在所有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中,由投资者委托来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都是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者。
在进行业务改革和增加业务之前,是否需要对类似的资产管理活动征收营业税?实际上,在原来的营业税税制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6] 5号)已明确规定:受托人从其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人取得的信托报酬;基金托管机构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当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缴纳营业税。 。
增值税,像营业税一样,是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改革后,资产管理产品的税收机制没有改变。只是在2006年,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是通过信托计划进行的,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与资产管理计划经理相同。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经理而言,在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增值税征税行为。例如,固定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使用资产管理产品发行贷款取得利息收入的,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的规定支付;使用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应根据所得收入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具有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挑战:经理面临新的税收问题
随着财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日益丰富,特殊资产管理计划,渠道资产管理计划和集体资产管理计划应运而生。这些资产管理计划将面临新的税收问题。
根据140号文,特殊资产管理计划从原始权益持有人那里获得基本资产。如果这部分基本资产收入需要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纳税人是计划的经理(经纪人)。但是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经纪人一直是表外核算的,很少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缴税。现在的140号文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者缴纳增值税,这将对整个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赎回产生重大影响。如果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某些资产管理计划已经结束,并且经纪人已经将收益赎回给投资者,那么应如何支付这部分增值税?
140号通知要求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增值税管理,明确增值税纳税人,这将对资产管理者产生重大影响,不仅增加了合规成本,而且还需要审查和修改其法律法规。单据适应新法规。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增值税问题将反映在几种主要的资产管理产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