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56号):“资产管理产品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应缴纳增值税。资产管理产品运行中的税收行为(以下称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暂时采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并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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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接受投资人的委托或信托提供的管理服务给管理人所发生的委托财产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其他业务”),但第一条未作规定。根据当前法规支付增值税。
3.经理应分别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和应付增值税。如果不单独核算,则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第四,管理者可以选择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和应付增值税进行单独或共同核算。
第五,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对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业务的经营集体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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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第四,资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经理是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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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除第17条规定的政策外,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之前应予免征或不予征收的增值税,可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由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中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56号):“一,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作为经理)进行资产管理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产品经营业务),暂时采用简化的税率计算方法,以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资产管理产品经理,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人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银行财富管理产品,基金信托(包括集体基金信托,单一基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体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权债务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养老金安全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经理和资产管理产品。
五,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集体申报并缴纳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业务的增值税。
六。该通知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对于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如果尚未缴纳增值税,则将不予缴纳;如果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则税额将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中支付下个月应从增值税中扣除的税款。”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租赁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9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资产管理产品《关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56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资产管理产品经理应当按照规定经营资产管理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及部分金融产品的转让。以下规则决定了销售:
(1)提供贷款服务,并将自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作为销售;
(2)对于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制性股票),债券,基金和非商品期货的转让,您可以选择根据实际购买价格或最后一次购买来计算销售额。 2017年交易日该股票的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债券估值(由中国债券金融估值中心提供)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商品期货结算价格作为购买价格来计算销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