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企业经济活动的有效选择,增强企业竞争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
2.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投资,生产和经营决策,并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4.对企业减少或避免税收处罚很有帮助。
(2)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并增加国民收入。内容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实施。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增加国家外汇收入是有益的。
4.有利于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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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博弈是税收筹划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实现双赢。
①企业之间的合作。
·使用商品交易计划。
通常,它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方完全控制产品销售权,包销另一方的产品;按一定比例承销某些产品;并委托代理商出售。这三种形式都有不同级别的税收筹划机会。
·使用原材料和备件进行计划。
·使用机械设备进行规划。
·利用提供劳工服务的计划。
·使用无形资产进行规划。
·租赁业务计划的使用。
·利用贷款业务计划。
·利用管理成本计划。
②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
客户至上,只有满足客户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入。
③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
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不仅存在一定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还具有一定的规划空间,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标准方法是公司积极诚实地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例如,当涉及转移定价时,他们可以与税务部门确定商品价格。
税收筹划的客观因素与国内外税收筹划有关。
进行国内税收筹划的客观原因:
一切都有其内部原因和外部刺激。税收筹划的内在动机可以源自纳税人强烈希望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的强烈愿望。至于其客观因素,就国内税收筹划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定义的灵活性。任何一种税收都必须为其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法律定义。此定义中包含的对象与理论中包含的对象有很大不同。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纳税人所定义的灵活性。正是这种灵活性引发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某些纳税人要缴纳某些税吗?如果纳税人可以解释自己不是该税的纳税人,并且理由合理而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必纳税。
这里通常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确实更改了业务内容。过去,某种税的纳税人现在变成了另一种税的纳税人;一些非法手段使它不是纳税人,其形式不属于税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第三是纳税人通过法律手段改变了内容和形式,使纳税人不必纳税。
(2)应纳税额的可调整性。计算税额的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税额金额。第二个是适用税率。在固定税率的前提下,从应纳税额中得出的税额的计税基础越小,税额越小,税负越轻。因此,纳税人无法找到方法来尽可能地调整应税对象的数量以减小税基。例如,当企业根据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应使其销售收入尽可能小。由于销售收入中有可抵扣调整的空间,因此某些纳税人可以在销售收入中尽可能增加可抵扣项目。
(3)税率差异。税制中的不同税种具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的税项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税率。这种广泛的差异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
(4)完全进展的关键点突变。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完全累进税率在累进税率中有相对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在累进等级的临界点附近。巨大的变化使纳税人很受诱惑。这种变化促使纳税人在较低税率的临界点使用各种手段来停止应纳税额。
(5)起点的诱惑。阈值是应纳税额中的最低应纳税额。如果低于阈值,则可以免除,超过阈值时,应将其全部收集。因此,纳税人总是希望将其应税收入保持在起征点以下。。
(6)各种减免税是税收筹划的温床。为了支持特殊的纳税人,税收减免通常存在例外。但是,正是这些法规吸引了许多纳税人竞争这种优惠,并尽一切可能使自己有资格获得减免。例如,新产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不仅新产品还可以颁发证书或使产品具有某些新产品特征。来享受这个折扣。
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原因是各国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
(2)征税的程度和方法因国家而异。大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法人的收入征收所得税,但是财产转让的收入却有所不同。例如,某些国家不征收财产转让税。同样,也征收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在某些国家,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在某些国家,税率较低,税收负担较轻。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根本不征税,从而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机会。
(3)税率差异。不同国家也要征税,但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却大不相同。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是使用这种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4)税基的差异。例如,所得税的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国对各种扣除额可能有非常不同的规定。显然,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将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基。在一定税率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所谓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时期从事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税收来源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款它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为了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较常见的方法是信用法和免税法。使用后一种方法时,可能会出现国际税收筹划的机会。
此外,使用反避税方法的差异,税收法律有效实施的差异以及其他非税收法律差异也将为纳税人提供跨境税收筹划的某些条件,并且在国际上税收筹划实现重要目标的原因。
简而言之,税收筹划的风险是由于各种原因税收筹划活动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采取经济行动之前做出的决定,并且税收法规对时间敏感,加上运营环境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复杂性,因此不确定性并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税收筹划使用国家政策的风险来节省税收,称为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更风险。政策选择的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是否正确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计划者对政策精神的了解不足,认识不全面,掌握不准确所致。也就是说,计划者认为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国家政策精神,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例如,一家服装厂接受单个操作员进行购买的按钮,但是由于它没有按照要求完成购买程序,因此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将其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政策变更的风险是指政策及时性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反映国家的产业政策并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国的税收政策无法固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总是有必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三)及时补充,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废止旧政策,适时出台新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不规范的或相对短期的。例如,从1998年1月到1999年12月,为了抵御席卷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并刺激了外贸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已六次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并且全国平均综合退税率有所提高。从1999年到2001年的三年中,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各种经贸形势的发展,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已经改变了11倍。根据《金融时报》,促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的重新分配,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缓解人民币当前面临的市场升值压力,并逐渐减弱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出口退税率上调的影响1998年。预计中国政府将从2004年开始开始降低出口退税率,即从目前的平均15%降至11%;同时取消羊毛,铅,焦炭,稀土,钨的出口退税; 2010年左右,将完全取消出口退税政策。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一旦实施该政策,那些依靠出口退税生存的企业将面临厄运,甚至有的企业将被摧毁。因此,这种计划外或时间紧迫的政策将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尤其是中长期税收筹划)具有更大的风险。
2.操作风险。因为税收筹划的固有特征是与“法律”共舞,也就是说,税收筹划通常是在规定的税收法规的边缘进行,以帮助纳税人最大化其利益;再加上中国的税收立法体系水平高,立法技术水平不高法规的内容不仅含糊不清,而且法规之间也存在一些矛盾或冲突,甚至专业人员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这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风险。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操作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和实施不充分的风险,例如残疾人比例不足导致福利企业受益,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不足。资源。享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优惠。二是在系统的税收筹划过程中,税收政策的完整性没有得到充分的把握,形成了税收筹划综合利用的风险。例如,在企业重组,合并和分离的过程中,涉及多种税收优惠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合并后的企业应当从资产转让中计算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上年度的亏损不能结转至合并企业弥补,但由合并企业承担股东的购买价中,现金,有价证券及合并后企业权益以外的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权益面值(或所付股本账面价值)的20%。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不确认所有资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也不计算所得税。合并前的所有企业所得税事项均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未超过上一年度的亏损,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弥补与合并企业在次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能系统地理解和全面地掌握和使用它,就很容易彼此看不见,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
3.经营风险。税收筹划是一项合理且合法的预先计划行为,具有高度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的经济活动变化对税收筹划的利益影响更大,有时直接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因为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选择税收政策差异的过程。但是,无论差异如何,都应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确定,即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业务活动的某些方面(业务范围,业务地点,营业时间等)带来了限制,从而影响了企业自身的业务活动。灵活性。如果经济活动本身在项目投资后发生变化,或者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是错误的,则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这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减轻税收负担,也可能增加税收负担。为了引导外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生产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实行“两减三减”的优惠所得税政策。但是,如果生产性外国企业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并且该非生产性业务的收入超过该业务总收入的50%,它将失去“生产性”企业的资格,并且不再具有能够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一家合资电子设备厂是一家生产企业,仍在免税期内(减半征收15%)。由于产品销售不佳,它从其他制造商那里购买了其他电子组件进行组装。他从事生产性生产和非生产性组装业务。如果企业的零件装配业务在当年大于其总业务收入的50%,则即使该企业仍处于免税期之内,也仍然不能将其减半,并且只能按30%的税率缴税。可以看出,为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所得税政策,企业在对这两项业务进行投资选择时,应将非生产组装业务的规模控制在生产经营范围内。在这一年。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业务活动的变化始终会影响税收筹划计划的实施,并且公司必须面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4.执法风险。严格的税收筹划应该合法并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是这种合法性仍需由税收行政执法部门确认。在此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存在客观偏差,从而导致税务计划失败的风险。由于中国税法在具体税收事项上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在一定范围内,税务机关具有酌处权,税收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这些是客观上的税政策实施方面的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就是说,即使这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其结果也可能是由于税收行政执法的偏差,税收筹划计划在实践中可能不起作用,从而使该计划成为空话。或被视为逃税或恶意避税。不仅不能获得节税的好处,而且会增加税收成本,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中国的增值税法规定,个人销售商品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至5,000元,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至3,000元,每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日)销售150元至200元,根据实际情况,各个地区可以确定上述范围内的具体门槛。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经常会遇到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构的观念冲突和行为障碍。这样的例子已经在媒体上公开,并且在实践中并不罕见。
此外,税收筹划还面临着风险,即筹划的结果和计划的成本不值得花费。例如,如果没有对企业状况的全面比较和分析,则计划成本大于计划结果;似乎有结果,但是实际上企业没有从中受益,等等。这些都是税收筹划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也是公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研究和注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