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联营企业的转让定价,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免税义务,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在高税率和低投入的地区使用高投入低产出高产出用于税率低的地区。为了实现整体避税,跨国公司甚至有一种发票公司。
2.企业库存定价和避税,采用特定的内部会计方法和库存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换成本和低转换利润的方法;
3.折旧,税法允许的折旧方法,对企业有利;
4.资产摊销方法,用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材料和材料的摊销,以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和税前利润最小化;
5,融资租赁方式,通过支付租金来减少公司利润和税基;
6.信托是指通过在优惠税区中建立信托机构,使非优惠地区的资产以优惠区中的信托机构的名义锚定,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避税;
7.例如,避税以科学研究,福利和教育等贫困地区为基础。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研究了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并为个人或团体制定了财务节税计划,以避税。
每个外资企业都有自己的避税秘密。尽管避税违背了税收立法的意图并与政府的税收政策指导背道而驰,但避税并非违法,并且存在避税的法律理论。因此,许多外资企业采取了各种技巧来实现合理的避税。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会计事务所的张女士透露,当他们对外资企业进行审计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避税方法,这些方法利用现有的中国税法进行转让定价。
张女士说,例如,在审计中,她遇到了一家总部设在中国的外国分支机构的加工制造公司。总部打算增加原材料成本,增加负债并保持价格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将减少,甚至会发生损失。亏损之后,投资将会增加。全年都是这样,税务部门对此无能为力。审计师将此做法称为“转让定价”。该公司的“长期亏损”方法在许多外国公司中也很受欢迎。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借以国际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无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他们倾向于以低内部转让价格从高税国家向低税国家或避税天堂出售货物和分配商品,或者倾向于以高内部转移价格从低税国家或避税天堂向高税国家出售商品和分发商品。该成本减轻了国际关联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
高贷款利率一种无形资产(例如专有技术)被用来使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者是一种隐藏在设备价格中的方法。外国投资者利用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实际价格,因此提高了设备和技术转让的价格,从而将公司利润转移到海外。在提高设备价格的同时,他们将技术转让的价格隐藏在设备价格中,以避免因特许权使用费而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收费标准是“高进低出”。关联公司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时,通常海外公司收取高额费用,而国内公司收取低额费用或不收取费用。其中一些还列出了海外公司的费用。
资产评估和折旧的增加张女士曾经遇到一家香港公司,该公司每年都会对其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由于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与其在香港的母公司合并报表,因此它们还必须评估华房地产。这也是外资避税的有效途径。如果房地产评估的价值增加,则年度折旧将相应增加,并且纳税额自然会相应减少。
建立公司的国际避税天堂。记者还从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的陈小姐得知,在避税天堂注册也是一种方法。他们在那里也使用了相同的方法。在国际避税天堂中建立公司,然后在避税天堂中使用该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业务和财务运营,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并通过免税或免税来减轻税收负担避风港。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公司有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的投资者,但在岛上可能只有一个办事处。
利用避税天堂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和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保持税收制度在筹集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也是重要任务之一面对各国税务机关。随着跨国纳税人不断使用避税天堂,该国的税收权益不断受到损害,税收受到影响,税收公平原则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防止跨国投资运营商利用避税天堂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外国公司逃税的另一种主要手段是使用高进低出的关联方交易。此方法占避税金额的60%以上。此外,目前,中国有超过60%的外国投资是借入资金。即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从国内外银行借入大量资金,并使用税前利息来减少或完全没有企业所得税。目的。
反避税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地区与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是避免税收的客观原因。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税收征管两个方面完善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首先,现行的涉外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此税收设置为法律避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只有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进一步完善税法,严格征收管理,为反避税打下良好的基础。否则,这两种税收制度现在非常武断。
其次是收集和管理方面。收集和管理方法必须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此外,它还涉及出口退税和税收欺诈问题。它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快速沟通。这些方面与国际形势,进一步发展之间仍然存在差距提高。
(一)在扣除应纳税额之前,尽量安排工资支付;
(2)改善员工福利并减少名义收入;
(3)可以推迟或推进使月薪收入大致平坦的方法;
(4)纳税人应尽可能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员工福利水平和减少名义收入的方法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合理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行津贴;
(3)购买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
(4)其中一部分包含在薪水单中,其余的薪水通过发票退还
(5)税收部门提供更多的福利资金和更多的福利;
(6)发行为实物;
(7)公积金多付(但同一家公司也面临多付)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①企业免费提供午餐,或公司直接支付合作伙伴管理费; ②企业提供并安排免费医疗补助;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企业提供运输;员工子女等
企业所得税避免
新法律实施后,作为业务经理,最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律前提下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前瞻性和全面的商业活动安排,根据新税法,税收计划仍有很大空间。
居民与非居民大不相同
在国际商务往来中,企业可以根据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使用不同的应用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同时,在中国与世界上一些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通常设定为10%-15%;税率通常在6%和10%之间。由于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因此中国的税收协定中关于预提税率的规定首先适用。
争取“免息贷款”
由于企业的应税收入是从收入扣除费用中获得的,因此与收入成本相关的所有项目都可以进入计划领域。
企业收入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收入计划和特殊收入计划。基本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上述收入应尽可能延迟,特别是在年底时,延迟收入可以延迟一年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税法规定了将近20种特殊收入情况,其中有些具有很大的计划空间。例如,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评估企业的增值收入时,在计算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逐年调整,也可以进行综合调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调整方法。一旦确定了调整方法,就无法更改。
企业成本的可允许扣除可以分为限额扣除,全额扣除和超额扣除,这应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公司有四种方法来计划
的限额扣除。一种是在年初进行预算,尽力节省开支,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支出限额,为每项支出规定合理的支出规模,并同时意识到这一点。其次,在预算执行期间,各种费用将发生变化,有些费用将超过限额,而有些费用尚未达到限额,这就提供了在不同费用之间进行“转换”的可能性,并为此扣除了足够的费用。三是扩大销售(业务)收入,扩大扣除限额。如果将此方法与机构分割等方法结合使用,效果将会更加明显。第四,对支付给总部的管理费用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即“政策寻租法”,最大程度地扣除。
对于全额扣除项目,由于没有限制扣除额,因此应完全扣除,并且应使用在不同费用之间进行替代的可能性,以尽可能节省其他费用。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特殊人员的就业,国家允许他们按照标准扣除一些费用。例如,可以扣除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以及由国家鼓励的残疾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支付的工资。企业在支出分配中应考虑这一因素。同时,在扣除固定资产时,企业还可以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平均折旧方法,例如年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但是扣除额每年不同)尽可能使用应计费用(先扣除费用,发生后摊销的费用在产生后摊销),多次维修(维修费用可以在扣除税前全额扣除,并且如果维修费用达到税前费用的20%固定资产原值作为改进支出应按年摊销)和其他方法以提前取得税前扣除费用,这相当于为企业争取无息贷款。
“预付款”损失
企业在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在这里,企业可以预测自己的年度损益,合理安排当期的支出和收入,并通过控制投资和收入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准备金,以弥补亏损。可以弥补的损失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可以使用两种特定的方法。如果某年发生亏损,企业应设法使临近的纳税年度获得更多的收入,即尽快弥补亏损。第二种方法是,如果公司没有亏损或刚成立的公司,并且近年来亏损已不可避免,那么从业务项目的选择出发,先安排公司损失,然后再安排为企业获利。
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某些企业必须通过终止清算来实现资源的最佳分配。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超过实收资本后的全部资产或资产清算余额。在
资本公积金中,除了对企业合法资产和捐赠财产的价值进行重估和增值外,其他项目也可以从清算收入中扣除。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在发生时计入资本盈余,并在清算期间将其计入清算收入时征税。这等同于增值部分的递延税项。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创建资产评估条件,并将增值财产的价值用作折旧基础。这样,可以比以前进行更多的折旧,并且可以扣除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更改企业的解散日期来影响其在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解散申请。股东大会于7月31日批准并决议并解散。正常清算从8月1日开始。清算后,预计1月至7月底可实现利润6万元。
在公告发布之前,股东大会将再次通过一项决议,将解散日期更改为8月15日,清算将从8月16日开始。从8月1日至8月14日,该公司的总成本为14万元人民币。根据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视为一个纳税年度。变更清算日后,公司清算收入为9万元。
如果清算开始日期为8月1日,则1月至8月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25%= 1.5(万元)。清算收入损失为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90,000元至人民币140,000元),无需纳税。那么,公司总税额为15,000元。
如果清算开始日期是8月16日,则公司的1月至7月从原来的6万元利润减去14万元成本就变成了8万元亏损。本年度不交税,清算收入9万元,必须从上期税前亏损中扣除。清算所得税额为:(9-8)×25%= 0.25(万元)。
通过税收筹划,后者减轻了税收负担1,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