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增值税某些特定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使用折扣销售商品。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和折扣,折价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具折扣,则无论从财务上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中扣除折扣。 ”
2.可以认为税务局定义的从税基中扣除的条件是: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相同,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因此,建议折扣券的使用范围应与原始提单条件相同,但会员积分的奖励和返利的性质显然是“折扣销售”,这与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内部标准化根据该文件,应扣除应税销售收入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